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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有限责任企业自行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该怎么处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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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致唐意大利

有限责任企业股东用自我清算的方法注销企业时,工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通常只执行注销手续形式审查,因此实践中有些股东利用自我清算注销企业,逃避注销后可能产生的债务的现象经常出现 有限责任企业自行清算注销后发生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置,我国法律没有确定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解决规则也不统一,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几个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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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义务人承担企业清算注销后未决事务的整理义务

企业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在学理上也被称为“悬念债务”“排他性债务”,首先意味着企业清算时没有成为现实债务,是否成立和金额多少还不清楚。 排他债务的解决在海外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模式:从清算债务中排除排他债务。 一是当事人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对企业在企业未分配的剩馀资产范围内分配剩馀资产的股东进行处理。 美国采用这种处置方法。 企业解散后理论上存在一段时间。 在此期间,公众可以用企业解散前留下的责任起诉企业。 美国《特拉华州一般企业法》第278条规定:“如果企业在有限的经营期限内期满或以其他方式解散,在该期限届满或解散后3年以内或法院判决的更长期期间内,该企业提出的民事、刑事或 慢慢解决和结束这家企业的生意。 解决和转让该企业财产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该企业股东……”二是,未到期的债务也作为清算债务,或者清算,或者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结算,日本、德国将这种模式 例如,《德国股票法》第272条的规定,在某项债务现在不能修正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只能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分配财产。 《日本商法典》第430条第1款的规定中,为了加速偿还债务,还可以偿还未支付期的债务。 清算人必须在清算企业债务后,才能向股东分配财产。 其第131条规定,偿还有争议债务所需的财产后,可以分配剩余财产。 上述两种处置方法在程序上不同,但在企业清算注销后发生,确认的债务以股东分配剩下的财产为限,因此在实际效果上没有太大差异。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考虑到我国企业在注销后宣布结束,美国企业解散后,存在某种理由,不能以诉讼主体的方法处理,但这种情况下股东的清算义务也对企业注销 因此,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要求以原企业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主体,将注销企业后续未决事务的整理义务作为处理企业注销后债务的处理路径来承担是比较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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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义务人在企业注销后产生债务的责任承担方法

根据《企业法解释2》第十九条关于虚假清算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应当将企业注销后新产生的债务责任承担方法分为两种: (一)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企业后产生债务的(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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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企业后,产生债务处分。 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企业后发生债务的,笔者认为此时的债务应由分配企业剩余财产的股东承担,责任范围受其分配的企业剩余财产金额限制。 理由是企业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在性质上是企业使用自己的财产清算的债务。 假设企业没有结束,这些财产明显用于清算债务,不在股东之间分配,但在企业的后续债务明确之前结束,意味着股东分配了本来不应该分配的财产,后续债务债权人的利益由此 因为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股东没有继续持有企业剩余财产的法律依据。 股东的不当收入只有分配的剩余财产,在完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其返还即代替企业偿还的债务以其得到的剩余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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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没有依法清算,企业注销后发生新债务时的处分。 《企业法解释2》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清算时,清算组必须按照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企业解散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组书面通知的债权人范围限于“已知”。 实践中的一点企业股东为了逃避责任,多以通知债权人的形式选择新闻公告的方法,在注销审查采取形式审查的情况下,企业依然很可能注销成功。 关于清算义务人能否将进行新闻公告作为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清算义务人应该对注销后极其容易发生的债务履行高观察义务,因为仅凭新闻公告显然是不够的。 具体如何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发,对其进行论证,笔者提出了两种解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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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途径1 :扩大“已知债权人”的说明范围。 关于清算义务人的通知义务,企业法第185条规定“清算集团必须在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60天内向报纸公告”,根据该条文可知,清算义务人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向报纸公告。 从该条的逻辑顺序来看,新闻公告对于“通知债权人”方法上的进一步确定扩张,公告的对象不限于未知债权人,而是所有债权人,包括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 另一方面,看起来限制债权人范围的是《企业法解释2》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清算时,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 这个解释似乎把直接书面通知的债权人范围限制在“已知债权人”,但似乎把可能发生的债权人排除在外。 但是,从该条规范的宗旨来看,清算集团整个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的规定宗旨不是缩小债权人的范围,而是通过书面通知这一公告通知决定直接的通知方法,越来越多的债权人知道解散企业的清算,债券 从这个立场出发,以此条文为目的解释,对于清算时还没有发生但可能发生的债务,对于可以联系的关联公司,清算集团也应该采取书面通知的方法。 企业以前的业务交易,由于企业经常能联系到直接相关的债权人,因此这个要求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对清算义务人科来说不是现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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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路径2 :解决清算相关企业的未决业务。 根据企业法第184条的规定,清算集团应该“解决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解决业务”。 “解决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解决业务”,是指企业在清算前签订的,关于现在未履行合同的几个事项等。 现实中,企业注销后的债务大多是在企业清算前签订的,尚未履行的相关合同在达到一定履行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时发生。 清算组必须逐一解决未解决的合同的几个事项,法律要求“解决”,因此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不仅通知相关合同对方,而且与合同对方就未解决的事情进行协商,即使是清算中不能完全处理的问题,企业也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注销后产生的债务无法处理。 问题是,由于企业清算时清算义务人没有结束相关业务,因此将企业注销后新确认的债务纳入“未解决业务”的范畴,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追究其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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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限企业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必须对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债务履行慎重的观察义务,将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情况通知可能成为债权人的相关公司,解决和安排未解决的后续业务。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注销企业的,可以根据《企业法解释2》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假清算,即使该债务在企业注销后发生、被确认,清算义务人也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普法:有限责任企业自行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该怎么处置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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