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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名为保证金实为诈骗的司法推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本篇文章2173字,读完约5分钟

裁判的要旨

合同欺诈和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考察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从行为、手段、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推断。 明明知道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拆除、重复、超额分包工程,骗取保证金掩盖下落的,可以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普法:名为保证金实为诈骗的司法推定

【事件】

从2001年开始,樊某依托海南中海北方建筑有限企业安徽分企业、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二十一冶建设有限企业安徽分企业,以上述企业或个人名义,先后承接太和县富广场工程项目、太和县先锋路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淮南市潘集区大庄布局工程项目 樊某知道富广场工程施工后期负债累累,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隐瞒了农贸市场工程3-4号楼、潘集大庄工程未中标的事实,虚构的工程量拆除、重复、超额建设建筑建筑建筑工程,大大提高了别人的工程保证金 到事件发生时,骗走了周某等22名受害者(单位)的工程保证金8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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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20日作出皖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追缴樊某违法所得九百二十九万元,归还各受害者。

普法:名为保证金实为诈骗的司法推定

判决后樊某不服,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3日作出皖刑终了18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返回再审。 阜阳中院依法另行组成议院重新审理后,于年6月21日作出皖12刑初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追缴樊某违法所得八百九十八万元,归还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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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樊某不服,上诉。 安徽高院于年3月18日作出皖刑终了219号刑事判决:取消阜阳中院皖12刑初6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追缴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五十万元,归还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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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这件事的争论焦点是樊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欺诈。 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未中标或部分工程未建设的,知道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但谎报事实,隐瞒真相,进行拆除、重复、超额分包工程,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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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构成的分解。 第一是关于樊某的诈骗手段。 “三项工程”中的财富广场工程、农贸市场工程1-2号楼实际存在,樊某隐瞒了农贸市场工程3-4号楼、潘集大庄工程未中标的事实,拆除工程后,反复超额分包,用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保证金。 第二,关于樊某的交易能力。 樊某在富广场工程建设后期,债台高2600多万元,知道没有交易能力,承担农业贸易市场工程、潘集大庄工程,更反复签订分包合同,骗取受害者保证金不退款。 第三是关于樊某的逃亡表现。 樊某拆除工程,重新分期,收到别人的保证金后,受害者无法进入工程,面对督促,樊某通过切断电源、不接电话、不回复邮件、提供不能兑付的商业票据等方法避免返还保证金,以保证他人的身份 第四,关于樊某的责任因素。 樊某知道富广场工程后期资金链断裂,实际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隐瞒部分工程未中标的事实,伪造虚构工程量、保证金信,拆除工程后重新分割,骗取财物金额特别巨大 樊某以企业名义签订分包合同,自己领取保证金,不应该依赖企业的集体意志,而应该属于个人犯罪。 综上,樊某隐瞒虚构事实、真相,反复签订分包合同欺骗他人,受害者陷入错误认知并支付保证金,以多种玩法拖延,隐藏、欺诈行为与错误认知、处分财产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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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解欺诈金额。 第一,关于财富广场项目。 安徽晶宫置业企业依靠樊某和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樊某将ab栋的建筑物建设到封顶,因工程款结算而停止。 在此期间,樊某将水电消防等项目分包给解某支付等人,领取保证金83万元。 上述分包行为发生在施工合同存续期间,因此不是犯罪论所,受害者可以依法用其他方法处理。 第二,关于农业贸易市场的工程。 对王某永的20万元保证金,樊某将于年4月2日开具收据,4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 年11月21日,11月22日,王某永远分两次汇款到樊某账户盘面共计20万元。 年1月22日,王某永发行了“收据”“银行给樊某20万元……现在2次由叶某兴手收款”,发现“收据”和盘面转账20万元处于对应关系。 樊某辩称“收据”会返还20万元的保证金,此时双方没有解除合同,显然不合常理。 对于李某军的50万元保证金,太和县鑫建筑企业起诉冶金施工企业归还财产纠纷的案件,太和县法院涉嫌诉讼费用因樊某合同欺诈事件作为损失记录驳回起诉。 阜阳中院认为金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上诉。 另外,原告起诉的是樊某依赖企业,樊某实际上作为领取财物者,为了避免返还保证金,应该是欺诈额。 对张某安的10万元保证金,卷内调解协议、收据都是复印件,原件总是下落不明,复印件真实性可疑,说明力度弱,所以不认定,受害者可以依法用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梁某江的70万元保证金,泰兴市法院进行了允许梁某江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也没有证据表明樊某返还了保证金。 关于张某昌的10万元保证金,张某亮不仅在卷宗上记录了向樊某网银的转账记录,还以樊某开具的收据为依据,与受害者的叙述有印证,樊某辩解说没有收到10万元系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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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编号:()皖12刑初33号,()皖刑终了183号,()皖12刑初6号,()皖刑终了219号

例子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帅安徽师范大学王泽山

标题:普法:名为保证金实为诈骗的司法推定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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