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陈少青就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处理路径谈——应从违法论转向法律效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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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少青在《法学研究》年第四期发表的《刑法交叉实体问题的处理路径——“法律效果论”的展开》的复印件中指出如下。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是刑民规范的适用是否相互影响以及在哪个范围内相互影响。 或者民事违法概念的系统定位和适用缺陷,或者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几乎形式化,因此解决刑法交叉实体问题的“违法论”路径缺乏合理性。 刑法交叉的连接点不是违法性,真正的连接点是法律效果。 以评价对象为轴,刑法交叉实体问题的处理路径应该从“违法论”转向“法律效果论”。 只有刑法和民法评价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时,两者的法律效果才可能不兼容。 这时,只要刑法规范的目的整体一致,对法律主体的惩戒或保护方向相同,就可以综合考虑刑法的法律效果。 如果刑法规范的目的明显对立,对法律主体的惩戒或保护方向相反,则需要在事件的事实层面进行分割,为适用刑法规范划定不同的事件类型,从刑法交叉恢复到刑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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