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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主播跳槽被判天价赔偿,道理何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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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


随着直播领域的迅速发展,各大直播发布平台对知名主播的争夺正在加剧。 为了得到更高的报酬,播音员违约职位引起的合同纠纷在增加。 前几天湖北高院判决的韦神(直播名)跳槽违约赔偿案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焦点是法院判决的违约金将达到8522万元。 一个播音员跳槽了,多么有原来效力的现场直播平台不得不赔偿这么高的赔偿金! 这可以说是天价的赔偿,法律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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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判决发表的消息,法院判决承认的天价违约金由重大违约金、固定金额违约金和个别违约金组成,三者都有相应的合同依据。 当初韦神和斗鱼平台签约时,应该都知道这些责任条款的存在。 合同法上的合同严格遵守大体上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自愿签订的合同遵守约定,遵守合同约定。 一旦发生违约,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也是合理的事件。 关于这些,让一方违约行为存在的魏神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责任,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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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我国的合同法制度中,存在另一种制度,当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高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违约者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违约金。 这个制度在合同法中有规定,不久前发表的民法第585条也确认了这个规则的存在。 那么,在本文讨论的播音员转行事件中,相应的天价赔偿应该比违约对对方的损失还高吧? 从迄今为止限定发表的事件新闻来看,当事人似乎没有就此展开很多交战。 但这确实是法院是否支持天价赔偿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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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合同法的基本法律上,决定法院可能支持天价赔偿的因素是什么呢? 首先没有疑问的是当事人有关于违约金的确定约定,而且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相关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上,当事人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也许有点争议,相关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普通合作合同? 对此,大多数法院根据对平台经济,特别是直播这种商业模式的认识,通常否认主播和现场发布平台之间的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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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只有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才能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 因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说明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在现在出现的现场发布平台和播音员之间的违约请求的例子中真的是很难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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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处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首先,平台为培养播音员而投入的各种资源的状况。 如果知名播音员是利用各种资源培养平台的,跳槽时承担的违约金必须考虑平台的这些支付。 其次,还必须考虑知名播音员跳槽造成的流量损失、业务影响大幅下降等。 在平台经济的背景下,平台的评价值与其流量密切相关。 随着知名播音员的跳槽,失去了很多粉丝的情况下,这也是违约损失的一种形式。 此外,还必须考虑培养知名播音员时平台风险投资的特点。 这不仅是对某个播音员的平台投资,还综合考虑了平台在培养和构筑播音员的整个业务计划中的支出,这几个在法院权衡的时候很容易忽视。 这是因为特别值得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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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有名的播音员跳槽时,出现所谓的天价赔偿,其实并不奇怪。 这取决于直播产业本身的优势。 有名的播音员作为非常稀有的资源,往往无法复制。 同行的竞争对手希望用高价挖角。 播音员自己想换工作,当然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就像有名的足球选手在不同的俱乐部之间转会一样,需要支付高额的会费。 这是高端运营商市场人才评价的表现。 我们必须注意的不是天价赔偿本身,而是赔偿下包含的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过度参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可能正好破坏市场机制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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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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