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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冒名顶替”入刑还需罪责刑相适应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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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出现在一点点的教育招聘考试用假名代替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2审查对此规定:盗用、挪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 组织前款行为,让别人实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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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大学,从十几年前开始就明确了范式,这是偶然的情况,但现在不得不承认这可能是“地下产业”。 据报道,山东省有242人代替别人的身份入学,检测出包括中国海洋大学这样的985所大学在内的14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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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冒充上学事件中,冒充的几乎都是穷人家的孩子们。 寒门出贵子本来就很难,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学,却为了剥夺入学机会而使用假名,因为被破坏可能是他们的一生。 冒名顶替是可恶的,虽然违法价格比高考的不正当行为低,但可以说与社会危害极不一致。 在东窗事件中,也只是取消虚报者的学历,虚报者不仅很少得到赔偿,加害者大多不追究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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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短板不齐全,违法价格就不会上涨,有可能代替假名。 冒名进大学,早就该入狱了。 这个假名预定进入大学,与去年以来暴露的许多假名取代学校的信息有密切的关系,信息推动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推动法治进步的典型实例。 就像以犯罪代替考试入狱一样,控制考试的不正当行为起着很大的作用,为了进入大学而使用假名,也可以抑制在一些地方蔓延的“胡说八道”别人高考的成果,改变别人命运轨迹的可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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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大多强调进入大学代替假名,但代替假名受刑实际上包括三种:为他人取得高中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在立法技术方面,这不仅仅是“化名入学罪”,应该是“化名罪”。 冒充升入大学,侵害的法益首先是接受别人教育的权利,冒充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侵害的法益是别人的就业权和待遇权,比如冒充或空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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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冒充公务员录用资格、事业单位就业机会以及国有企业就业机会冒充的例子以外,以前曝光过,应该限定在公务员录用资格吗? 伪造别人身份,实施侵犯别人权益的行为,其实还有很多,在这个法条下也有可能增加入狱吗? 另外,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含义已经充分确定,与此相对,“就业配置待遇”的意思很模糊,似乎还需要进一步确定、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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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能为私利垫脚石。 偷别人的东西还是犯罪,偷别人受教育的权利、就业的权利、待遇的权利应该更严厉处罚。 关于最高三年的法定刑期,很多人认为很低。 不管是匿名上大学,还是盗窃就业机会,实际上都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 有必要根据受害者经济损失的大小等相关方案,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追加处罚更严厉的“方案严重”和“方案特别严重”的情况,以适应死刑吗? 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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