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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船员权益司法保护再添新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本篇文章2517字,读完约6分钟

王秀芬

与船员劳动劳务纠纷相关的法律关系非常多和复杂,我国船员法典不足的情况下,海事法院系统面临着公正及时地审理船员案件,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重大课题。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船员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既体现了保护船员权益的精神,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海运生产秩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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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主权安全的基础产业,船员队伍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人才储备。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9年中国船员快速发展报告》,中国有1659188名船员(渔业船员除外),名副其实的船员大国。 但是,现在的船员法典不足,船员工资不足,受伤,海盗劫持后的工资无法实现等,发生了与船员权益保护相关的各种问题。 保护船员权益,对促进和迅速发展中国航空运输业,“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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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船员劳动、劳务纠纷相关的法律关系非常多和复杂,涉及海商法、劳动法、仲裁法、国际私法、国际海事条约等多个法律行业。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司家代表多次建议制定我国海员法,保护我国船员权益。 在我国船员法典不足的情况下,海事法院系统面临着公正及时地审理船员案件、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重大课题。 为了应对这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采取重大措施,在1991年发表了《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事故事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后,于今年6月25日“世界船员日”前夕发表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典型例子。 这次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员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党的十八大报告书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术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于船员纠纷的司法解释》共21条,通观全文,既体现了保护船员权益的精神,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海运生产秩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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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船员权益的精神

船员劳动是乘务劳动。 船员劳动具有劳动场所在海上,远离陆地和家庭长,工作时间不固定,生活单调,精神压力大等优点。 因此,各国在通常劳动法之外制定了特别劳动法即海员法,为船员提供特别的权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船员纠纷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填补我国船员法典空白的作用,体现了保护船员权益的法律倾向,也体现了民法确立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 具体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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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事件范围内的保护。 如果是关于船员在船上做某事的纠纷,海事法院可以是渔船船员也可以是商船船员受理。 第二,管辖权方面的保护。 考虑到船员的工作流动性,照顾船员的起诉很方便,船员可以在原告居住地、合同签订地、上船港口或下船港口所在地、被告居住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船舶依靠经营时的保护。 船舶依赖经营的,船员没有与全体船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船员有权要求所有被挂船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保护被遗弃的船员。 船员在境外工作期间被遗弃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雇佣船员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船员可以从船员外派准备金等财务保证中要求先行支付紧急救助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五,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请求权的保护。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员就法定假日加班主张加班津贴,全体船舶对法定假日加班作出补缺安排,拒绝支付的,法院不支持全体船舶答辩。 第六,船员受到欺诈、威胁违法劳动的,要求保护报酬请求权。 船员劳动是雇佣劳动,雇主对船员有指挥监督权,如果船员受到欺诈、威胁在禁渔期、禁渔区或禁止使用的工具、做法捕鱼水产品、捕捞稀有、濒危海洋生物或进行其他违法作业的 但是,除船员自愿且知道的情况外,船员自愿且知道的举证责任在雇主方面。 第七,按船舶优先权保护船员权益。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员对劳动相关工资等费用有优先权,在《涉及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船员可以对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和利息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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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司法公正维持海运生产秩序的精神

公正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律的价值,司法公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海事司法的公正对维持海运秩序、海运业健康的迅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船员纠纷的司法解释》也同样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持海上运输秩序的大体和精神。 第一,明确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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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诺优先重视公正。 关于船员工资的构成,船舶的全体人员和船员可以自己约定,但约定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这里的《法》应作扩展解释,除法律、法规、规则外,还应包括《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确立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协议每年修改一次。 第二,工资等承诺在市场价格上不明确。 当事人不清楚船员工资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按同工种、同等级、期市场平均标准明确。 第三,船员因自身过失履行职责而受损时的责任是明确的。 船员因劳务受损,船舶全体人员提出证据说明船员自己有过失,要求船员自己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支持。 海运业的迅速发展离不开船员劳动、海上劳动的特殊风险,要求船员遵守严格的劳动纪律。 《中国船员条例》对纪律有确定的规定,船员违反劳动纪律和法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赔偿从船员工资中扣除的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法定额。 这是《2006年海事劳动公约》的规定。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工人当月工资的20%。 其他国家的海员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日本海员法》第35条规定了“抵消的限制”。 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不得抵消对船员的债权和支付工资的债务。 但是,抵消额为工资额的三分之一的情况,或者因船员的犯罪行为而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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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随着船舶大型化,单一货物运输量、装卸量增大,危险货物种类逐渐增加,海盗、瘟疫等不可预知因素时有出现,船员海上劳动的风险性、辛苦性进一步增加,船员权益的保护直接面临许多新问题 处理这些问题不仅是船员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强海洋法治、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发表,不仅对海事司法事业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而且对将来的海员法制定也是铺垫和经验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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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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