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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打击猥亵违法犯罪需统一司法认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本篇文章1294字,读完约3分钟

金泽刚

最近,“与人接触,拘留10天”的消息坦率地呼唤了无数网民。 北京公共汽车警察在地铁上遭受便服打击时发现猥亵女性乘客行为,当场被捕,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普法:打击猥亵违法犯罪需统一司法认知

警察的地铁“猎狼行动”一下子让人联想到迄今为止备受关注的2起猥亵事件。 在那两起事件中,高中生胡某因为伤害了想踢他逃跑的猥亵者,最初被关进过监狱。 郑某因为伤害了猥亵妻子,用20万元的赔偿换来了不起诉的困难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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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猥亵相关事件之所以能引起舆论的关注,是因为这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往往打击无能,其中两个猥亵行为者遭遇的不公平对待,已经超出了民众的朴素认识。 因此,一定有不少女性被“色狼”侵犯过。 没有同行或得到及时的帮助,最终选择了令人窒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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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猥亵这一常见违法行为打击无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界在各种状态下对猥亵行为的定罪标准有争议。 迄今为止,上海上市公司董事长猥亵儿童案件一审判决5年的有期徒刑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在此事件之前,“轻判”的想法是主流,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态度恶劣等语言冲击了人们的视听,很多人难以平静感情,难以表达义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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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除了规定通常的猥亵罪“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外,还规定“聚集、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有其他不良情节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受到重罚。 其中的“坏情节”“在公共场所”等,法律界有很多议论。 2019年,上海地铁猥亵女性案件量刑6个月,此案是否应该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罪(量刑5年以上),同样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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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并不是所有猥亵行为都由犯罪论处理,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进行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有猥亵智障者、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人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在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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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比较猥亵的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的猥亵是刑法规定的“用暴力、胁迫和其他做法强制猥亵他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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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对猥亵的认知,有迅速发展变化的过程。 猥亵行为经常偷偷摸摸,证据很难收集,而且受害者大多是女性孩子,防御能力弱,出于恐惧和害羞的心理,我不想当场抵抗,也不想被警察处分。 除此之外,猥亵行为主要引起心理伤害,受害者有时没有充分的认知(即使后来出现严重的心理疾病),外观上看不到伤害的结果,猥亵行为引起危害少的社会幻想,给这类事件的调查带来了观念上的障碍 这是亟待克服和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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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说:“处罚越迅速和及时,越公正和有益。” 惩罚的比较有效性不是惩罚的残酷,而是惩罚的及时性和不可使用性。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越来越重视精神和心理健康,除了监视设备等科学技术手段日新月异外,还必须正确认识猥亵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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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打击猥亵违法犯罪,不仅要对刑法的规定逐步统一认知,减少分歧,有打击力,而且要正视通常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猥亵行为和猥亵犯罪的区别,不要混淆罪和非罪的界限,不要精确执法 “触犯人,拘留10天”的解决,不是随便的处罚,而是成为典型的例子,为了震撼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广泛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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