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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求极致”就是“求善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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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开城

现在法治是社会快速发展中最大的共识也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必需品。

法治的治必须是善治。 善治,顾名思义,如果良法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好处、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一一发挥,就能实现良好的管理,即“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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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实现善治并不容易。 司法是衡平艺术,因此需要独自的“功夫”,需要高度的技术。

但是法治思维是司法人员最基本的就业思维,依法司法是司法人员最基本的行动自觉。 但是,司法不能只考虑法律,不修复社会关系,不平衡各方利益,不处理矛盾问题,无视常识、常识、常识,实现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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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机械、生硬地理解适用法条,无视法律的定量竞争功能,无视法律中包含的价值取向,非黑的、非白的、除此之外的、简单的取舍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例如近年来发生的“ 这种事件的处理,超越了一般民众的正义直觉,人为地使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对立,不仅割裂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与公共说服力,引起了社会对法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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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首要原因,一是重罪、轻罪事件的想法根深蒂固。 二是解析、适用法律的能力差,特别是无法掌握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 三是缺乏社会经验,不懂常识、情理、政策指导。 这些问题在年轻干部中很显着,必须着力纠正机械司法、随意司法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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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终极”是纠偏的比较有效的路径。 “追求终极”是优检察事业的要求,是检验检察事业质量效果的标准,是实现善治的最大公约数。

“追求终极”是指“追求公正”。 公正是良法善治的主要价值和生命线是人民群众感知司法生态的尺子。 刑事司法事务既需要实体的公正,也需要程序的公正。 为了排除重实体轻程序以前流传的思考,程序不正当就不能确保实体的公正。 另外,追求司法公正需要兼顾效率,提高案件效率。 因为落后的正义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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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终极”是指“促进和谐”。 刑事案件的功能不是单纯地打击治罪,而是要修复被事件破坏的社会关系,平衡被损害的社会好处,促进社会和谐的稳定。 所谓“追求极致”,不仅要让检察官掌握文件中的新闻,还要关注事件的原因背景,探寻事件背后的“故事”,不仅如此,还需要知道其理由。 只有这样,才能更熟练地适用法律,“轻而重”。 又轻又重。 可以吸引刑事和解,追求最佳处理方案,实现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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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终极”是指“帮助快速发展”。 别忘了事件在大局上促进快速发展,检察工作是谈政治的具体表现。 近两年来,最高检查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发表了相关指导意见,切实把握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事业,如无锡市检察院深入调查,发表了《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优质快速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是无锡最佳的经营者环境 特别是最近,围绕疫情预防和管理的新形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任务,最高检查发表了《关于逐一发挥检察功能的服务保障“六稳定”“六保”的意见》。 刑事司法事务要聚焦大局,融入大局,严格执行严惩要求,对妨碍再生产、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严惩。 牢固确立“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边界,依法保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稳定的就业、就业,使公司“生存”、“停留”、“经营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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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由于事件事实的差异性、多面性、法律的局限性、延迟性以及时代背景的多样性、多变性,“追求极致”在大致严格的司法前提下,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一致性,兼顾时代诉求与法律价值的一致性,“三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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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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