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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大遗址保护利用的中国探索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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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兵武

大遗迹承担着丰富的科学新闻、历史记忆、文化精神和社会认可,其自身价值意义的重要性和丰富决定了大遗迹利用事业的包容性、多样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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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石器时代的泥河湾遗迹群到周口店遗迹,从红山文化的牛河梁遗迹到2019年成为世界遗产的良渚遗迹,从石峰遗迹、陶寺遗迹到二奥遗迹,从2006年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殷墟到横空出世的三星山遗迹,万里长城、丝绸之路。 万里茶路等线性遗产通过的许多遗迹……这些类型的差异、时空差异、价值多的历史遗迹都被称为“大遗迹”,这些是人类历史遗留在中华大地上最显眼的文明,如何保护和利用,表面是技术问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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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发行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事业的通知》中首次采用了“大型古文化遗迹”的提法。 从2005年开始,国家文物局先后推出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大遗址保护专业计划,建立了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 如果每五年制定一次专业计划,虽然项目库进行了调整,但总体上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 支持150个各时期的大遗迹,累计评定发表36个国家考古遗迹公园和67个考古遗迹公园的立项单位,其中11个大遗迹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大遗迹”的概念得到普遍认可,成为文物保护利用的关键,在传达中华优秀之前传达文化,促进地区协调的迅速发展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增强中华民族的骄傲和凝聚力等方面,作用日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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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迹的保护利用情况多而杂,水平不同。 稍大的遗迹还存在考古研究滞后、价值凝结不足、利用战略偏差、展示系统不足、甚至盲目建设、过度开发等问题。 今年8月,国家文物局发行了《大遗迹利用指南(试行)》,总结了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大遗迹的保护利用具有领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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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大遗迹的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领导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在利用过程中,要经常强调管理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指南》特别确定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威胁文物安全、人员安全和大遗迹价值、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禁止性要求,规定不要再利用、轻管理、轻保护。 现在大遗迹的利用还处于初期阶段,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尤为重要。 《指导原则》提出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大遗迹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将“直接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确定为大遗迹利用的前提要求,鼓励各地研究和建立多部门协调机构、文物补偿机构、激励方法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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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首次将大遗迹的利用分为“价值利用”和“兼容性采用”两类,强调了价值利用方法为主。 大遗迹的价值利用是指基于文物本体、文物环境、出土文物、价值内涵和相关状况资源等的利用活动。 兼容的录用是指文物所在地区的土地、生态资源等的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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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大遗迹位于城市中心,充分考虑城市快速发展的诉求,承担城市公共绿地或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通过考古遗迹公园、遗迹博物馆、城市公园绿地、步道及特定环境景观、建筑或设施等,大遗迹的出现 以大遗迹为中心整合周边环境资源,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文化形象提高等,围绕大遗迹价值内涵展开计划和设计,迅速发展遗产旅游和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等,形成地区主导的增长点,传承城市历史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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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大遗迹还在进行,必须以保护现状为主,进行科学研究、普及教育、环境改善等基础工作,辅助小规模陈列馆和适当的文物主体展示。 交通可达性好,周边资源丰富,地方快速发展水平高,财政保障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可以建设遗址博物馆、考古事业单位等设施,作为大遗址考古、科研、保护和展示事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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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大遗迹都可以利用。 也就是说,大遗迹首先要做好保护,文物残存现状良好,没有重大安全隐患,要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其次需要确定的大遗迹保护利用的专业管理机构,权利责任明确,能切实履行对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责任。 必须先公布文物保护计划,或者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已经公布执行,保护、展示有规则。 最重要的是考古研究事业有一定的基础,制定中长期的考古研究事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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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遗迹依然需要最小的干涉,建设项目要遵循文物保护计划科学的布局,避开文物密集分布区域,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不得影响文物主体的安全、文物价值和景观环境。 景观绿化和环境整治项目要强调历史气氛和地域文化特色,不要进行大规模的人工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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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迹承担着丰富的科学新闻、历史记忆、文化精神和社会认可,其自身价值意义的重要性和丰富决定了大遗迹利用事业的包容性、多样性和多样性。 只有使大遗迹的价值载体和意义积极融入现代生活,不断丰富文案,提高质量,服务民生,才能促进文物事业更开放、包容的持续保护利用之路。

普法:大遗址保护利用的中国探索


(作者是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总工程师)


标题:普法:大遗址保护利用的中国探索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4/22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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