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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优化审判资源 提高审判质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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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泉寿

审判质量的有效提高为审判资源优化的正比例,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才能比较有效地减轻一线会员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 对此,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的效果,必须从四个方面配置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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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必须凑齐强大的审判队伍。 要通过人员的合理配置和选拔机制,切实把优秀的审判人才聚集到审判的一线。 另外,要重视老中青审判力量的相互组合,形成合理的审判年龄结构,避免法官断层和法官青青相连。 法官助理的比例也必须增加。 在严格管理法官员额,扩大法官助理的作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法官助理的行政编制,或者从非编制人员中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法官助理。 另外,必须进一步确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官的作用,建立稳定凝聚力强的“会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审判小组,防止法官助理和书记官频繁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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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合理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 从现在全国各地的会员制改革实践来看,院长、审判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基本上是收款额。 中央对院审判长的入额不办案,或者减少案件,命名处理案件等情况确实提出了反对,但在现在的体制中,要求入额的院审判长处理与普通法官相同数量的案件是不现实的。 要求院长在严格的行政事务下还全额处理案件也不公平。 从长期来看,这个问题的彻底处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宏观层面的体制改革。 具体到法院会员制的问题,需要继续行政化,整理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将行政职务和法官员额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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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理清独任庭与议院的关系。 另一方面,必须扩大独裁制的适用水平范围,把独任法院扩大到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另一方面,独裁制和简易手续必须放宽,不受审判手续的限制,将适用行业扩大到一般手续。 在大幅扩大独任庭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适用议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真正发挥议院的作用,建立议院成员平等参加、共同决定、共同负责的制度。 通过将议院成员的许多意见和少数意见刊登在审判文件上,促使议院成员认真谨慎地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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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进一步完善审查委员会和法官会议制度。 首先要改造其功能定位,总结其主要功能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宏观问题,如统一类方案审判规则等。 在研究事件时,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过滤机制,将其研究范围限定在重大、难题、复杂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解决关系到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多杂事件。 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是讨论问题多而复杂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统一审判尺度,其定位仅限于议事咨询和智力支持组织,其意见没有约束力,供审判员和议院参考,是否采用主审法官或议院决定? 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最好按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路线进行分类,以体现专业性,确保可行性。 另外,其人员构成必须由行政化不推进、业务能力强、司法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精英法官组成,也可以考虑适当吸收法学专家、学者的参加,进一步提高专业法官会议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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