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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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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重要一步。 40多年的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天翻地复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社会总是和谐稳定的。 根据中国的实践,活力和秩序并行不悖,活力和井然有序有机地统一。 形成这一局面是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多次依法治国无疑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我们在改革开放中种植中国大地,走出符合中国社会快速发展内在规律的法治道路,形成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法治模式,为我国改革快速发展和实现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普法: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某西方学者说“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最容易失去现代化”,意味着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个国家和社会容易发生矛盾和动乱,社会停滞,现代化容易受挫。 这样的悖论确实发生过一点国家。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与找不到适合自己国情的现代化道路有关。 从统治的角度来看,法治确实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但是,有些国家从自身实际出发,没有照抄西方建立法治模式,结果不仅没有维持秩序,还引起了不同利益集团相互争夺、内斗不止、社会撕裂等各种弊端。 而且真正反映人们普遍好处所需要的迅速发展问题往往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比较有效的处理,失去迅速的发展和稳定。

普法: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法治是调节国家、社会、市场、个人关系的规范性力量,为了法治比较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脱离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实际。 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成功立足中国国情开辟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适应了统一改革的迅速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要求。 沿着这条法治道路,法治发挥规范作用,维持社会秩序,同时不断适应改革的快速发展要求进行创新,确认和保障改革的快速发展成果,继续激励社会活力,通过法律安排维护秩序和解放活力

普法: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法治为全面形成社会秩序奠定了规则基础。 法律作为国家的宝物,以维持秩序为己任,对违法者进行制裁,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反复厉行法治使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事业有确定的服从,国家和社会生活全方位有法律,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确定的评价依据,各方面的 除了正式的国家立法外,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还包括形式多样、文案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例如市民条约、乡规民约、领域规则、团体规则等也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调节功能。 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还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与以德治国相协调,更增强诱惑社会规范的作用。 各方面规范力量相互合作、共同维持秩序的法治模式,可以比较有效地适应中国社会许多复杂多样的管理需要。

普法: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法治为激发改革活力提供规范的诱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强调正确解决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在法治之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进行完全的法治,使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互利共赢。 另一方面,立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为推进改革开辟广阔的空间。 例如,我国宪法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和“逐个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容纳和激励基础改革的活力。 在实践中,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保持法律副本的一定开放性,或直接对改革试点进行立法授权决定,以包容和鼓励改革探索。 另一方面,立法为改革提供了规范的诱惑,确保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立法授权决定经常明确定义试行改革的步骤、范围、要求、时限等具体几个事项,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另外,立法及时确认吸收改革成果,将改革增量确立为新制度的库存,促进新秩序的形成,以新的比较有效的制度整体上深深地激发社会的活力。

普法: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标题:普法:将改革活力纳入法律秩序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6/23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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