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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治保健品乱象仅有立法不够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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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晨雨

最近,黑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费用行业保护顾客权益事业的决议》。 根据该决议,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会议市场等购买的保健产品可以在7天内无故退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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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个地方立法也有上位法的依据。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客户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营者与客户的交易应遵循自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客户应遵循知情权、知情权、诚实信用 你会发现这个地方的规定符合这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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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打击天价保健品,只有一张纸立法是不够的。 决定用什么样的想法欺骗老人的非法业者一般被说是“开枪换地方”,但在意识到老人购买的健康食品是假的之后,有法规来家里算账,可能已经有人空了。 很多受骗的老年人相信不法分子的说法,不听从家人的劝说,等待冷静下来,已经过了法定的“保护期”。 因此,必须在“无故赔偿”的完全规定下,加强对营销欺诈的管理执法,使立法“不浮出水面”。

普法:治保健品乱象仅有立法不够

更深入地看,为了打击健康食品欺诈,维持老年人的费用权益,也必须应对“老龄化”这一大国际象棋。 老年人健康食品支出量高的企业的背后是老年人社会的到来。 这些孤独的老人是“天价保健品”诈骗的首要对象。 防止知识和新闻技能的不足、个人评价能力的不足、孩子知情同意的延误,决定他们容易为非法业者上当。 加强专业执法打击,提供防止欺诈警告,请求法律援助等精细化服务时,还必须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融入社会,提高安全感,使健康食品欺诈没有市场。

普法:治保健品乱象仅有立法不够

( 10月31日《光明日报》10版《打击健康食品欺诈需要法律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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