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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发挥好行政复议的过滤器作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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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处理我国两个正式行政争议的方法。 行政诉讼由法院处理,适用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一般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适用比较简单的程序。 两条路线各有自己的特点,两条路线并存。

普法:发挥好行政复议的过滤器作用

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者处理,比较中立客观。 但是行政复议有自己的特点:一是专业性。 行政复议机关依然是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各行业专家,具有处理相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经验和条件。 第二个是便利性。 程序比较简单迅速第三是低价格。 行政复议不收钱第四是范围广。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限。 行政复议的审查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对当事人的保护范围更广。

普法:发挥好行政复议的过滤器作用

因此,将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处理的大语境特别是行政诉讼进行比较,应该成为行政复议对一般市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决策不满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的处理途径。 大量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处理,为行政诉讼发挥过滤器、替代者的作用,司法集中在很多杂多、难题、争议大等重大行政争议事件上,可以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功能的合理配置。

普法:发挥好行政复议的过滤器作用

( 8月24日《光明日报》15版《将行政复议建设成处理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作者:应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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