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1797字,读完约4分钟

张鹏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法定目的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评价罪和非罪的关键。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以列举的方法规定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认识不足,或者行为者的某些客观表现符合《解释》中列举的六种情况之一,则往往认定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直接影响罪和非罪的认定。 因此,有必要确定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问题,减少认知误区,提高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不归罪。 客观归罪的情况下,具体来说,除了嫌疑人申请信用卡后结算费用外,还有多次拒绝银行偿还的行为,因此直接认定嫌疑人的行为成为信用卡诈骗罪,审查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要查明其原因,首先事件负责人没有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独立意义,对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作用认知不足是很重要的。 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和拒绝催收还款是不可或缺的两个要素,应该确认,仅在某些方面不能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不让做事后的倾向性评价。 事后倾向性评价是指,为了实现理想化、目的性的预定目标,在评价某一行为的性质时,不是以其本来没有好坏的客观表现作为评价的依据,而是根据行为的迅速发展趋势,对行为产生排他性结果的否定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不会有这种倾向。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一个是“知道没有偿还能力”的“知道”的认定。 根据《说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知道没有偿还能力而不能大量透支偿还”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这里的“知道”认证,在采用信用卡结算的情况下,经济状况不稳定,绝对用于有风险的投资经营,即使事后投资失败不能返还钱,也主观知道没有偿还能力,即行为时明确, 嫌疑人是否知道的认定除了看“事后”的结果外,还应该结合嫌疑人申请信用卡时是否有伪造手段、投资经营项目是否正当等因素。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浪费的资金不能返还”的认定。 在审查案件时,嫌疑人只是在信用卡账单上花了很多费用,不能直接认定“浪费贷款”的行为是浪费贷款。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经济状况必然不同。 申请、采用信用卡时,对于经济状况良好的行为者,在意外的情况下(投资失败、公司破产等)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即使在此之前有大量的费用行为,也可以据此事后评价为“浪费金钱、无法偿还”。 相反,行为人申请信用卡时经济状况极差,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依然需要高额的信用卡费用,与投资经营无关,后期无法返还,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 在认定嫌疑犯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应该只根据结果进行推测,而应该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一是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欺诈行为。 行为人领取信用卡时,可以按规定发行个人身份新闻和财产及征信等资料,满足一定标准时,领取相应限额的信用卡。 嫌疑犯领取信用卡时提供的资料是伪造的,有《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情况的,可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请注意,如果嫌疑犯申请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消息是虚假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该行为是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的“欺诈领”型信用卡诈骗罪。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审查行为人支付时的经济状况和偿还额。 行为人支付信用卡时的经济状况及其信用卡的金额和用途可以结合起来反映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支付时没有稳定的收入,支付的金额就很大,可以推定与投资经营无关,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在透支信用卡期间,为了维持个人信用而定期偿还,这种情况下,必须审查偿还额,在该偿还额达到最低偿还额基准的情况下,基本上正常采用信用卡,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反,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经常定期偿还,但偿还额明显较低,与最低偿还额标准相差甚远的情况下,可以推测与其他行为一起有非法占有目的。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行为人是否有偿还的意愿。 这个问题的认定,多次主观一致,大体上不仅应该听辩解,而且应该对具体问题进行验证分解。 例如,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支付信用卡,偿还金额不大,如果证人当时有很多援助,或其他努力偿还的行为,就可以评价为有偿还意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反,即使嫌疑犯辩解自己确实想偿还,如果其他客观证据不能证实辩解,就不能评价为有偿还的意愿,可以根据其他情况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548.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