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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故意伤害案件损伤成因认定规则探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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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在定罪时要分析伤害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价损伤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引起的。 故意伤害使人轻伤或重伤的事件很常见,在刑事案件的结构中比较大,但为此类事件经常使用,事务人员经常形成思维定式。 其中一个思维定式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者实施了暴力行为,则认定受害者的身体损伤是轻伤或重伤,认定故意伤害罪,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进行量刑。 这种想法不重视案例的特征,忽视了分解损伤原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容易导致错误。

普法:故意伤害案件损伤成因认定规则探讨

一、有罪判决中的损伤原因分析

损伤原因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有重大影响,只有决定罪和非罪,正确分解损伤原因,才能避免错误的定罪。 例如,a看见妻子和女性b争吵撕裂,b和肢体接触,在此期间,b倒下了。 b手受伤,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b据说a拿着砖头伤了手。 据说a在劝告时用手拉着两名女性的手分成两边,拿着砖没有撞到b。 本案调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鉴定损伤原因,审判阶段对所有案件证据进行整体考察后,由于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因此开始了损伤原因鉴定。 损伤原因的鉴定意见表明,b的损伤符合克莱骨折的影像学表现,很可能是间接暴力,很可能是砖头打击。 克雷骨折通常以倒下时手触地等形式形成,多发生在中老年人,女性多于男性。 本案的损伤原因鉴定意见否定了受害者陈述的真实性,a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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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中的损伤原因分析

损伤原因也影响处罚的轻重,决定轻犯罪和重罪,只有全面分解损伤原因才能进行公正的量刑。 例如,c在小区门口看到妻子骑着男性d骑的电动自行车,用脚踢着d电动自行车,骑着车的d骑着车造成脊髓挫伤,d因脊髓损伤引起四肢麻痹。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颈脊髓损伤、四肢麻痹为重伤一级,但d有颈椎方面的基础性疾病,因此既往疾病对四肢麻痹的结果有一定作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范中伤病关系的解决大体上在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即两者作用相当的情况下,必须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的等级。 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时,可根据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 d的损伤结果是外伤和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共同形成的,即使两者单独存在也不会产生上述严重的结果。 法医鉴定表明,d受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这件事最终在故意伤害造成的轻伤一级判c有罪,在重伤一级没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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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损伤原因认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故意伤害案件的损伤原因是直接的,可以经验直接评价,有些故意伤害案件的损伤原因又多又杂,需要专家依靠科学技术知识进行鉴定。 经验评价的做法,节约司法资源,诉讼效率高。 科学技术的评价方法需要支付鉴定费用,而且需要一定的鉴定时间。 从司法资源配置和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各个故意伤害事件不能进行损伤原因的鉴定。 因此,必须在损伤原因的评价问题上结合经验评价和科学评价,具体情况具体分解,根据事件情况决定是否开始损伤原因的鉴定。

普法:故意伤害案件损伤成因认定规则探讨

为了做出正确的有罪判决,结合司法的现实状况,可以明确以下损伤原因的认定规则: 1、损伤原因的解体是处理故意伤害事件不可或缺的环节,在任何事件中都要进行损伤原因的解体。 2 .认定损伤原因时需要将经验评价和科学评价结合起来。 具体情况具体分解。 如果可以通过经验评价认定损伤原因,就不需要开始鉴定损伤原因。 如果不能通过经验评价认定损伤原因,就需要开始鉴定损伤原因。 只有按每个故意伤害事件适用损伤原因的分解和认定,才能有效避免有罪不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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