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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政争议的诉源“三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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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萌芽迅速发展40年来,对保障公民权利、解决行政纠纷、依法行政监督、推进法治发挥了巨大的效果。 但是,社会生活变多,混合化和行政纠纷多样化,行政诉讼代数性增加,强调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课题,高上诉率,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的现象抬头,行政审判程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行政争论落实

普法:行政争议的诉源“三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多次进行系统管理、依法管理、综合管理、源头管理,强调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展开了建立“共同建设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结构。 《五五改革纲要》确定了“提出完整的诉讼源管理机制,反复把诉讼以外的纠纷处理机制放在前面”的改革任务。 近年来,行政审判中“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越来越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吸收,更重视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的功能,诉源管理这一新 笔者认为行政争议的投诉源管理有三个层次。

普法:行政争议的诉源“三治”

第一阶层是行政争论的“诉源同治”

从诉讼的形成阶段可以把行政诉讼分为两大类。 一是行政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形成的“原发性”诉讼,主要由行政权行使的失范、社会变革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国家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引起。 这种诉讼的管理是“可追溯性”。 另一个是因被指控的行政争论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引起的“二次性”诉讼,这种诉讼的管理是“气息诉讼”。 “索赔源同治”强调在行政争议索赔前的初期阶段进行源、尖端管理,同时在行政审判阶段将判决不公正、诉讼价格低、当事人索赔滥用等原因引起的一项索赔演变成多个索赔的问题,对索赔行为

普法:行政争议的诉源“三治”

第二阶层是行政争论的“诉源共治”

现在行政争议的处理体系显示了“司法主导”的优势,司法在案件范围、审查能力和和解手段等方面有限制,有时当事人对权益的主观需求将法院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偏离审理要点,案件被判决,但结果是“案件 对此,行政机关主导的纠纷解决方法具有案件范围广、效率高、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优点,可以接触行政纠纷中的深层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行政争议从行政解决到司法解决应该是分层的“过滤”式,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关口,但现在的行政诉讼远远超过行政复议的数量,呈现出“倒金字塔”的优势。 “诉源共治”积极融入人民法院党委领导、政府责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逐一发挥行政协议、调停、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种行政解决手段的组合特征 探索推进一审行政案件的合理下沉,把基层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 积极拓展司法职能,司法提案起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建立府院联动常态解决争议机制。

普法:行政争议的诉源“三治”

第三阶层是行政争论的“诉讼源头根治”

诉讼来源管理不以简单减少法院行政案件为目标,为公平、高效、根本解决行政争议提供最佳路径,为解决矛盾纠纷不留下“后遗症”,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推进政治改革和社会管理,从根本上 行政争论的发生有许多复杂的社会原因,必须根据“原发性”和“继发性”争论的不同优势,实现分类措施、正确管理、早期逮捕小、综合解决、“投诉源根治”。 从微观层面提高行政审判的做法,适当把握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努力使人民群众对每一个司法事件感到公平正义。 在中观层面发挥行政诉讼诱导规则的确立、政策形成和维持法律秩序的功能,加强审判的终局性,通过公正的行政审判强制依法行政,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加强行政决定的科学化和法治化,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 从宏观层面优化配置行政权力,诚信、辅助法治政府建设,深厚种植法治社会基础,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基本上,行政关系的和谐只能通过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源头根治”必须不使其庸俗化和功利化,而以“整顿各种关系”、行政诉讼法的价值为代价来换取表面和谐稳定的方法。

标题:普法:行政争议的诉源“三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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