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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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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很高

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加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多层次多 年1月2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术的意见》也确定“发挥自治规章、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这表明,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需要进一步提高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地位,高度重视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价值,全面发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作用,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利用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普法: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乡规民约是乡村人民为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而民主协商、修订、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 乡规民约包括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在现代中国农村以村规民约为主体。 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制定、编纂的村规民约,也有由村老年协会等制定、编纂的规章,另外,也包括几个村民协商的某种规章。 既包括行政村的村规民约、村民集团自然村的规章、跨村乡规民约。 包括成文的村规民约,也包括不成文的规章。 除了全面的村规民约、乡规民约外,还包括计划生育条约、环境卫生条约等专业的村规民约。

标题:普法: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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