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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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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悦勤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很多方面和成人有实质性的区别。


未成年人时代是体长的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渐形成的过渡期,幼稚、冲动、容易学习好的模仿、追求刺激和冒险、认识能力不足、非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可塑性大等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与成人犯罪不同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犯罪多由外部原因诱发。 恶劣的社会环境和教育使他们容易侵蚀、影响,采取与社会规范相抵触的行为,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容易修改。 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还没有确定,犯罪的个性心理还没有形成,可塑性强,更容易被矫正。 这两个特征决定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与成人犯罪案件不同的解决大致采取司法程序。 因为,从第一个特征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原因,但相当程度是社会及其成长环境造成的,一定程度上未成年人罪人本身也是恶劣社会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病态现象,家庭、学校、社会 第二个特点为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罪人奠定了有利的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人犯罪有上述区别,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具有与成人刑事司法不同的优点和目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过程不仅要解决案件本身,还必须重视整合许多社会力量教育、感化和拯救犯罪者。

普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


为了使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司法机关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了严格遵循法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外,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措施还必须以教育、矫正、合作为主。 事实上,有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满后回到家庭、学校、社区时,依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他们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之路。 因此,后期的合作教育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后期指导措施得当,可以降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概率。

普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


后期援助教是指未成年人被监禁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及重返社会过渡期,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人员为未成年人罪人提供的服务和监督。 其措施主要包括心理干预、精神康复、家庭关系修复与融合、特定教育训练、职业训练、就业指导、住所保障等。 由此可见,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罪人,并提供后期援助,是刑事司法程序执行中必要的活动,也是包括整个社会在内的系统工程,必须吸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完成。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信息咨询和审判时有适当的成人出席,进行社会调查、非拘留强制措施和有条件不起诉中的管理援助教、禁令执行、判决后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以及刑满后的援助 通过社会参与,特别是有专业信息的青少年司法社工组织的辅助和支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本身难以执行的一点是犯罪未成年人的正常重返社会功能,如矫正未成年人的不正当行为、疏导心理健康、培养知识技能、提高社会能力 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比成人刑事司法更应该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

普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


在中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参与社会的大致情况,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规定太大。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适当的成人参加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只规定了一个条款。 由于缺乏细分的操作规范,各地社会参与的主体不同,参加主体职责不明确,参加范围模糊,社会力量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后,操作变得困难,各行各业都是如此。 在实践中,适当的成人来到现场虚置化现象严重,直接影响社会参与价值的实现。 二是社会参与的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研究成果少。 三是社会参与度不高,有地区差异。 四是社会参与不善,专业化程度不高。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全国系统化的社会参与支持系统,缺乏为社会参与提供供求新闻的共享平台,各地区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发挥社会参与的综合实力 五、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配套措施不能及时跟进,影响了社会参与的长期快速发展。

普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


为了处理上述问题,法学界除了应该加强社会参与的基础理论研究外,还需要(1)提高民众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则的认识。 (2)立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确定社会参与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尽快公布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法律文件,确定社会参与的相关问题,确保社会力量参与的有序性和规范化。 (三)教育部门必须加强司法社工特别是青少年司法社工的培养。 (四)建立管理未成年人社会组织的专门机构和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服务呼吁新闻共享平台,统一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形成合作。 二是增加经费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提高心理治疗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司法社工组织等行业员工的专业化水平,使司法机构具有协助从事与犯罪有关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和指导工作的能力。

普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


总之,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的“关”和“判决”问题,而是要通过社会综合管理来处理。 因此,司法机关必须积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集中各方面力量,综合实施措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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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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