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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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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占敏曹智宏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负有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了8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拒绝发行第(4)、(5)、(6)项列举的许可证或驾照,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职责,依法发放抚恤金,

普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目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第一有三点:其中一点是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法是否正确。 其二,行政机关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是否合法。 其三,行政机关办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手续是否合法。

普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对行政不作为的审查点应该是行政对方是否有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行政主体必须根据职权自行履行职责的事件中,行政对方必须提供行政主体知道行政主体因不法行为或意外而受到侵害的事实。 申请一些事项是行政主体行政义务方面的事实。 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行政主体明确拒绝的,司法审查的要点必须是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主体是否知道行政相对人因不法行为或意外而受到侵害以及行政主体是否有法定义务。 行政主体不允许或不履行保护义务,延迟履行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程序是否合法。

普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在不以行政为案件的审查中,除了审查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通常起草审查外,还应该在以下两点进行重要的审查。

普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一、被指控的行政机关是否有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不把行政作为案件审查的,要重点审查原告指控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必须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该行政机关没有该职权的,原告要求其行使,显然使行政机关处于越权的荒谬状况。 比如赵某诉说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不是事件,赵某认为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发行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60天内既没有发行也没有回答,提出行政诉讼,向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这个职位 经过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无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对方必须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申请。 向原告解释后,原告赵某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普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原告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或要求

根据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在行政对方申请的条件下,没有对方的申请,行政主体就不能自行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就会形成滥用职权。 但是,行政机关有相应的职权,行政相对人已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审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回答是否允许。 否则,行政机关将不作为。 因此,行政相对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或要求是评价行政机关是否不做的重要标准。 行政机关必须做,即构成违法行政。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是赋予其义务和责任,作为责任行政主体,权力主体必须放弃或行使赋予的法定权力。 放弃行政职权,意味着放弃行政责任,放弃法定义务。 由于权力的公益性及其职责的不可分割性,放弃权力可能意味着渎职,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结果严重者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普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7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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