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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探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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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普法: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探讨

我国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解决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将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 该规定在综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与执行实践中急需处理的问题相比,从变更追加法定的确定、申请人的变更追加情况的确定、维护和诉讼救济的增加四个方面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规定及相关权利救济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追加当事人的现实合法性,处理了执行实践多年困扰的诸多课题,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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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定》第83条大致规定了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变更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关进行,但没有规定什么是执行机关,如何处理。 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执行案件,解决几个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4)款只规定了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应设立异议事件,但关于变更申请人是否应该提出新案件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决定变更追加当事人根据申请启动,几乎应该构成共同议院进行审查。 但是,当事人提交申请后,会发生什么手续? 执行法院的议院应该怎么组成? 是由原执行实施案件构成议院,还是由其他部门和人员构成议院? 关于这些问题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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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确定规定,在实践中申请人申请变更,增加当事人后,通过什么手续审查,谁审查,各地方法不同,这在某种程度上改变,追加申请人制度的运行不顺利,影响制度本身有助于执行实践,正在执行中 实践首先有以下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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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时,请审查“异字执行”事件。 申请变更申请执行者时,不制作新案件,按执行实施案件的步骤进行审查。 此时,具体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查,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设立“异字”案件,按照异议案件的程序由负责异议审查的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审查,申请变更申请人的情况下,由执行实施部门通过执行实施案件进行审查。 第二种模式,都由执行实施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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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不创建新案件的,执行实施部门在执行实施案件的过程中进行审查。

3 .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都设立“异字执行”事件。 这种情况下,根据具体的审查部门分为执行实施部门的审查和执行裁决部门的审查两种模式。

这几个方法各有优缺点,应该注意的是在执行实施类案件方面追求效率,同时保障公平和当事人程序的权利。 另一方面,效率不是执行要求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最终的追求,特别是在执行审查类案件方面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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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这个制度是如何运行的首先应该追踪根源,确定其性质和追求的目标价值。 换句话说,变更申请、追加当事人是否应该设立“异字执行”案件,以及具体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查,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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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权配置运行意见》)在我国执行实践中首次确定了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权和执行审计权。 《执行权配置运行意见》第一条明确的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审查异议、复议、申诉等几个事项的权利,包括执行权和执行审查权。 第三条明确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执行权由执行者或法官行使。 第四条规定执行审查的权利的范围主要是异议、复议、申诉及决定管辖权转移等审查和解决。 执行审查的权利由法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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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合法性审查,多数情况下与实体权利义务的评价相关,与财产调查、控制、处分等实施事项明显不同,与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审查的事项一般高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评价 因此,变更追加当事人在理论上属于执行审查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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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我国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是实践中执行机构的设置和功能划分。 根据《执行权配置运行意见》,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与其他业务法院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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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1日发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改革健全处理的执行难长期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业纲要(-2023 )的第13条规定是加快审查执行分离体制的改革,将执行权分为执行权和执行审判权,案件量多 不具备条件的法院的执行实施业和执行异议、复议等审判的几个事项由执行机关不同的法官团队负责,执行异议的投诉案件由相关法庭负责。 这个意见进一步决定了实行审查执行分离的大体和体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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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变更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变更、追加执行的当事人的审查大致构成议院审查,应当公开听证。

《执行权配置运行意见》第五条实行一些事项的解决必须采用承认制,实行审查一些事项的解决必须采用合议制。 第三条规定,执行执行权由执行者或法官行使。 第四条规定,执行审查的权利由法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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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变更、增加当事人应该采取合议制执行审查的几个事项。 因此,执行审查权或执行审判权范畴内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审查解决应制定新的方案编号,具有执行审查权的执行审查或裁决部门合理、合乎逻辑,也更符合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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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探讨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7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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