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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标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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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珊留微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迅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重庆法院为例,年、年、年一审受理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别为17556起、15181起、1585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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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文件网上公布的审判日与年1月1日以后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的人身伤亡事件随机选择122件(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外的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管辖区域不同的基础法院各选择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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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江苏省、海南省辖区法院选择的案件都按照人格权案件标准执行,北京市等14个省、市、自治区选择的案件都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执行,辽宁省等14个省、市、自治区选择的案件都与2种执行标准有关 上述数据选择案件数少,范围窄,随机,因此不能客观反映全国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的人身伤亡案件受益费缴纳标准的执行现状,但在一定程度上各省市、各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均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 这种方法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也引起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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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诉讼费用支付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于2006年12月8日在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由国务院令第481号于2006年12月19日公布,于2007年4月1日实施。 《方法》第三章诉讼费缴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益费分别按以下标准缴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 2 .侵犯某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分别支付100元至500元。 关于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另行支付。 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货。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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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实施后,对该条“侵犯姓名权、名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事件”的规定理解产生分歧,各地法院直接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人身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事件的受益费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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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法院认为,与汽车交通事故相关的人身事故事件中侵害者侵害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侵害人格权的事件,与侵害相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殡仪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但这是依赖人身关系发生的诉讼纠纷,根据现行《民事案件的案件规定》列在一级案件的侵权责任纠纷项目下,未列在一级案件的人格权纠纷项目下,但根据侵权人的侵权性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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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法院认为,《方法》第13条第(2)款3的目的规定没有规定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现行的《民事案件事由规定》也是为了把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列在一级案件由人权纠纷项目之下。 与汽车交通事故有关的人身事故事件和精神人格权纠纷事件最大的区别是有直接的财产复印件。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作为最重要的权利没有以《方法》第13条第(2)项3为目的列举,根据立法规则,重要的权利必须首先规定,进行要点保护,该权利不得混入其他人格权。 这个规定对比的事件应该是精神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人格权。 与汽车交通事故有关的人身伤亡事件根据财产事件标准支付事件的受益费符合立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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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相比,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分解如下。

一、相关案件诉讼费用的支付规定及案件按规定整理

截至1982年10月1日,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是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其诉讼费一章中都规定了“请求诉讼费用的方法另行制定”。 现行的“方法”由国务院制定,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在《方法》实施前,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取方法》{法(司)发行[1989]14号},该方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为“第二章诉讼费的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10元至50元。 (四)财产案件根据纠纷的价格或金额,按以下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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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民事案件是规定的”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公布,于2011年4月1日实施。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2月4日发行了《民事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规定》,于2000年10月30日发行了《民事案件案件规定(试行)》。 其中,“民事案件根据规定(试行),将案件编制体系分为合同纠纷案的依据,分为权利、侵权和不当利益、无因管理纠纷案的依据,婚姻家庭纠纷案的依据、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依据分为四个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 无因管理纠纷案件在项目下二级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项目下排列三级案件分别在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荣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的项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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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民事案件由规定》将案件编制体系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和人事纠纷、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相关民事纠纷及企业、证券、票据等相关民事纠纷、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由等共计10个 汽车交通事故涉及的人身伤亡事件是一级事件是人格权纠纷项目下二级事件是人格权纠纷项目下三级事件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项目下及三级事件分别是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隐私纠纷、婚姻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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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2011年《民事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规定》出厂,2008年根据《民事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规定》进行编纂,侵权责任 汽车交通事故涉及的人身伤亡事件属于一级事件侵权责任纠纷项目下的二级事件侵权责任纠纷项目下的三级事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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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整理可知,“方法”的发表实施是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件案件发生前,以比以前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取方法”完全列举的方法明确“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事件” 《方法》实施后,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的人身伤亡事件,从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人身权利纠纷到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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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通论

人格权多在具体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被规定为具体的权利副本,在人身权中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实施)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权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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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10日实施)第一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被非法侵犯,要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别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者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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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由于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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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侵犯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所有权利、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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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年10月1日实施)第5章民事权利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结婚自主权等权利。 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 自然人结婚、家庭关系等人身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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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理论界通论,人身权也称为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不能与该人身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复印件的民事权利。 根据人身权的主体,人身权可分为自然所有权和非自然所有权。 根据人身权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人身权可分为物质人身权利和精神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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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由物质和精神两个要素组成,人身要素分为物质要素和人身要素。 物质因素是人身物质部分的组成部分,如生命、身体、健康等。 民事主体对这些物质要素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称为物质人身权利。 精神要素是人身精神部分的要素,包括名字、肖像、名誉、隐私等,缺乏任何精神要素,民事主体不能享受完美的意志资格。 民事主体对这些精神要素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称为精神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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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生存和尊严所必需的人身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根据特定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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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人格权分为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是理论研究上的分类,立法没有规定相应的区别。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通论,与汽车交通事故相关的人身事故事件都应该是侵犯人格权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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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的目的理解和适用

法院根据立法惯例和立法的本意,通过对《方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个目的的限制解释,将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排除在此规定之外,根据财产事件征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的人身伤亡事件的受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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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分为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的概念在理论上进行了定义,立法没有区别规定,《方法》第13条第(2)项的3个目的是采用部分列举+兜底的条文规定方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没有明确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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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涉及的人身伤亡事件的受害者要求的赔偿多与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关,但这种财产损害赔偿不是侵权人直接侵犯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结果,而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的损害 《方法》上述条款规定人格权案件根据收据收钱,同时在涉及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根据损害赔偿金额明确受益费,损害赔偿没有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 因此,人民法院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的人身伤亡事件,根据非财产事件(人格权事件)收取事件的受益费符合《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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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表《方法》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 关于汽车交通事故相关的人身事故诉法院的事件,当事人争论很大,损害严重,赔偿金额大的纠纷很多。 损害赔偿金额越大,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人格权案件)两个不同标准支付的受益费的金额差越大,人民法院根据非财产案件(人格权案件)征收案件的受益费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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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年发表的《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四、《民事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规定》人格权纠纷项目下的所有案件都是《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二) 在汽车交通事故、医疗费损害等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只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的,依照前款规定收钱。 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和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情况,按照各自的标准收钱。 》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案件,包括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的人身伤亡案件的受益费缴纳标准,由各地法院执行,国务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规定或意见,确定该案件的受益费缴纳标准,司法公正、平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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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市画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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