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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3653字,读完约9分钟

周海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置自己的权益来处理纠纷的重要方法。 民事诉讼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冲突为基础,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文案,实际上是公权主导的对私权的处分和转让。

普法: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诉讼心理是社会心理的特殊和典型形态。 诉讼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诉讼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心理优势及其规律。 心理学在诉讼中的运用是我国司法以前传下来的。 西周时代,我国司法当局在诉讼中使用“五声诉讼”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这里的“倾听”是指当事人受审时的辞(看其词,不坦率就麻烦)、颜色(看其颜色,不坦率就不好意思。 这个诉讼的做法有一定的限制,但通过当事人外部行为的表现来探测其心理状态,辅助案件的解体,对现代法官的审判和调解依然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普法: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如果法官能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利用心理学处理冲突的做法,调解往往能取得更多的成果。 比较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问题,以下从三个方面分别阐述。

普法: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一、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心理学知识的现实意义

当事人的纠纷行为和调解中的各种行为都是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引起内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法官通过当事人诉讼辩论的新闻传播,调节当事人的心理冲突,改变当事人的不正确态度,平衡当事人的心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不知道当事人的心理,就不能知道当事人的行动,调停心理学战略的选择是盲目的,调停效率也在下降。

普法: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另外,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掌握心理学知识的运用,有以下意义:一是法官了解自己,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心理预期调整,找出矛盾点,尽快处理纠纷。 二是法官通过分解当事人的心理优势来提高诉讼调解的效率,使调解方案成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法官可以在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不平衡的心理诉求恢复平衡,消除当事人的对抗、不满,使当事人达成共识,真正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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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心理学问题和策略,迅速发展调解心理学理论,有利于其他种类的调解参考和借鉴,是中国调解制度向高水平和科学化方向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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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调解中对法官心理质量的要求

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不仅要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及其优势,而且自身也要有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因此不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审判调解活动。 法官应该成为合格的调解人,除了良好的政治质量和业务质量外,还应该具有良好的心理质量。 法官没有保障良好的心理品质,调解成功,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 因此,良好的心理品质是法官需要的素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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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认识质量

在认识、心理学上人类认知客观事物、获得知识的活动是所有认知过程的总称。 法官的认识具有敏感性、细腻性和前瞻。 认识到敏感性的要求,法官对调解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作出迅速反应,具有敏锐的发现内在力量,可以很快从表象中引出问题的本质。 认识到细微的要求,法官要深入问题,注意看火,不要错过当事人的细微动作、一句话、以及所有的眼神、表情,及时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认识到先见性的要求,法官必须对矛盾的发生、是否有快速发展和加剧的可能性等问题有一定的先见性,采取相应的调解心理学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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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必须具备健康的感情质量

民事诉讼调解事业的自我优势要求法官随时有健康的感情。 法官的不舒服在当事人之间容易变成牛一样的状态,调停很难顺利进行。 无论是纠纷发生现场,还是主持调停现场,法官都必须维持良好的感情状态。 在调解中,对于当事人的蛮横、措辞不好,法官必须有慷慨的心,要用意志调节自己的坏感情,冷静下来,冷静下来,不着急,对当事人耐心疏远,成为通情达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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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意志品质

意志是实现某种理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 行动是意志的反映,意志起调节行动的作用。 法官强烈的意志力基于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精神。 调停不顺利,经常遇到各种困难和曲折。 法官要有坚定顽强的意志,要知道困难前进,积极排除各种阻碍和障碍,做好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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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性格特征

性格是身体在态度和行动方面表现的心理特征,表现为相对稳定的对现实的态度和相应的习性化的行动习惯。 性格是人格、价值观、世界观的表现,是个性中表现得最鲜明的心理特征。 作为调解人,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具有随时温和谦虚、细腻谨慎、坦率诚实、果断决断的性格特征。 有事可以冷静下来,仔细想想,全面、辩证、独立地思考问题。 法官不能具有粗鲁的武断、专横的急躁、胆怯的软弱等性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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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分解评价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善于使对纠纷的感性认知上升到理性认知,善于发现自己无法直接感知的纠纷事实的本质。 法官必须有良好的分解和评价能力,才能正确评价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真正意图以及各种证据的真正可靠性。 法官应该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良好的语言表达是法官进行调解活动的必要能力。 法官的语言表现包括: (1)语言表现正确、清楚;(2)用语质朴易懂,没有说过实际,不受欢迎。 (3)秩序必须清楚。 语言认真文明,低级不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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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人格特性

人格是个人的道德品质。 法官应该体现以下人格特征:事实上,忠于法律和人民,正大光明,铁面无私,具有刚正不阿和执法如山的高尚品格。 关心社会、集体和别人,希望有强烈的责任感,承担和履行对社会、集体和别人的义务。 不客气奉承当权者,不歧视和欺负贫困和地位卑微的人,切实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官的这些人格魅力可以得到当事人的尊敬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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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心理学策略

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必须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待诉讼的成因,分解当事人的心理,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比较有效地实施心理学策略,促进案件的成功调解。

普法: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1)法官必须从分析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出发展开调解

1 .接触事件后,首先要有意识地拆除冲突的原因

诉讼原因与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心理诉讼密切相关,法官应该从当事人的诉讼辩论中迅速找到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多种多样,纷繁复杂,法官应该适当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充分耐心地听取其陈述,正确评价纠纷的冲突原因,提高调解的对比性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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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官应牢记诉讼的实质性争论点和当事人双方心理诉求的均衡点

作为调解法官,应该正确把握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实质争论点和心理诉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从中找出双方的利益诉求平衡点。 调停要以诉讼的实质性争论点为中心,以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均衡点为第一参考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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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必须重视培养人类吸引的个性特质

一个身体的一些特质决定了他是否着迷被信任。 法官为了给当事人心理上的信任感,必须重视培养吸引人的个性特质:一是法官必须有温暖,也就是法官必须是温厚和平、有亲和力、可靠的人。 二是一般聪明有能力的人很受欢迎,因此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是法官外表的魅力,即法官应该关注自己的仪表,展现良好的公众形象。 法官通过培养被人类吸引的个性特质,给予当事人信任感,表达其信息和思想,有助于诉讼调解的服务。

普法: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3)法官在调解中必须及时修正当事人不恰当的心理期望

在当事人对诉讼态度的诱惑中,法官必须观察到适当加快诱惑和变更的态度倾向。 在审判前,法官理解诉讼当事人的争议争论和对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倾向,以一定的方法修正当事人不恰当的心理期望值,从而改变当事人不恰当的诉讼态度倾向。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坏动机和坏感情逐渐出现,法官把握时机,在当事人不恰当的心理诉求外出时,适当诱惑,削减其不恰当的心理期望值,自觉适应当事人改变心理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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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在调解时必须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

法官必须在调解中表达当事人的信息和思想,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当事人确定诉讼地位和法律行为的评价,在心理上对案件最终的法律责任负担有一定的预见。 法官通过心理疏导,促使当事人改变诉讼态度,削减或改变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值,最终达到纠纷处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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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官必须诱惑当事人以协商方式处理争端

法官通过分解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后,必须采取各种调解技能、对策来诱惑当事人协议式的处理矛盾和冲突。 在协商式调解中,法官必须观察两个方面的副本:一是掌握协商中最有利的角度。 当事人对协议结果的期待水平由两个因素决定,另一方面期待自己得到的好处,另一方面考虑对方给予的好处。 当事人采取的调解角度既可以是极端角度也可以是温和角度,法官必须以对调解最有利的角度进行诱惑。 二是掌握在协议中如何让步。 裁谈会处理争端应该包括让步。 因为如果不让步,谈判就无法进行。 法官必须按照好的诱惑诱惑当事人让步,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实践表明,在协议中一方当事人每次作出小让步,比他每次作出大让步,其获得的好处更大。

普法: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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