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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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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飞

近年来,对高速铁路沿线非法建设、违法经营、违法施工等严重影响铁路安全的风险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不足等问题进行了比较,上海铁检机关立足于职能开展高速铁路沿线安全专业检察监督活动,处理铁路下的重大安全风险 我认为有必要把铁路安全纳入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范围。

普法: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目前探索开展铁路安全公益诉讼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具体有以下两点。

在不知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需要探险。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铁路周边的非法占领、非法施工、危险品装卸、电线、无人机、招牌异物入侵等方面。 其中有些属于国有财产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等公益诉讼的现有行业,有些则对应不确定的公益诉讼类型。 在起诉前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铁路安全公益诉讼,以威胁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行政机关制定检察提案,但如果诉讼前不顺利处理问题,检察机关就缺乏刚性制约手段。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现在没有向法院提起铁路安全公益诉讼的先例。

普法: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铁路安全公益诉讼管辖如何明确,有待深入研究。 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以属地管辖为基本路径。 铁路安全隐患的线索通常集中在铁路周边,根据现行规定,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必须由地方检察院管辖,但地方检察机关处理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很难发现线索,信息表达很难协调,地方阻力很大 另一方面,铁检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展开铁路安全公益诉讼时,需要指定上级院管辖,明确管辖需要长期消费,无法保障司法效率。

普法: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对此,铁路安全公益诉讼需要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探索。 铁路安全是重要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好处是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等外行业的关键。 现在,探索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必须以与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移动安全相关的铁路运输安全行业为中心,与铁路外部环境安全上的担忧问题进行比较和展开。 关于铁路安全公益诉讼与现有公益诉讼类型的重复部分,必须参考“特别法优于常规法”的法律适用,大体上优先适用铁路安全类型。

普法: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关于铁路安全公益诉讼的设立模式,可以扩大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行政诉讼法第28条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范围部分,加入铁路安全类型,或者参考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模式,采用特别法的规定扩大公益诉讼范围 例如,在铁道法修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铁路安全类公益诉讼,对侵权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使地方。 关于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和规定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等”字,包括铁路安全在内,确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关于铁路安全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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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铁路检察院认为也应该确定处理铁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 铁路安全隐患往往具有区划间、点多线长、自成体系的特征。 铁路检察院处理铁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优势、业务范围、独立性等特点。 铁路检察院作为专业的检察机关,与铁路公司跨越行政区划的管辖优势一致。 铁路检察院院长及时从事铁路专业行业的检察工作,与铁路部门密切相关,铁路检查机关作为地方政府和铁路公司的桥梁纽带,可以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与地方检察机关相比,铁路检察机关具有“去地方化”的独特特征,可以更独立地处理案件,排除地方干扰。

普法: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结合目前的公益诉讼实践,铁路检察院处理铁路安全类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包括铁路行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安全生产、铁路线路安全等威胁铁路安全的类型。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前程序通常由基铁检察院向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诉讼前检察的建议,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铁检分院管辖。 进入诉讼程序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由铁路检察院开展诉讼前程序监督。 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基铁检察院将案件交给铁检分院,由铁检分院向有管辖权的设置区市中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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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标题:普法: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7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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