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直播带货诚信评价机制亟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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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在带商品的过程中,作为广告代理人的角色而存在。 他们的宣传行为或带品行为应该被视为受法律约束的新闻传播活动。 网红对客户进行虚假、夸张推进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直播带品发生问题时,电子商务平台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商经营者是平台选择的,规则也是平台制定的,平台作为受益者应该负责。
●监督管理部门积极与EC平台合作,完善直播带品可靠性评价机制,将粉丝评价、通报计入评价系统,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新闻较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取得直播带品资格。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杜晓□实习生邓清月
“双11”按约定到达。 11月11日午夜,这个购物达到了沸点。 那天晚上,数十万名电商直播间彻夜直播,直播带品成为今年“双11”的显著优势。
年,“直播+电商”的销售模式进入高速公路,成为多个EC平台的标准。 根据《年淘宝直播生态快速发展趋势报告》,随着更多客户在淘宝直播中达成购买,参加年度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比上年增加了180%。
直播的财物使很多人兴奋,播音员也成为了憧憬的职业选择。 但是,根据《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直播的随身物品还有需要规范的地方,特别是有些网红主播在随身物品的过程中有夸张推进、数据伪造、未体验推荐等现象。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解说,如果直播带品出现问题,播音员和网络平台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积极与EC平台合作,完全广播直播带品可靠性评价机制,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新闻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取消直播带品资格,网络费用环境
担心网红带的质量
出现问题难以指责
最近,一个有名的网红在拿东西的现场“侧滚”,虽然不粘在销售的锅上,但是粘在了锅上。 据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在店铺信息中,客户反映了采用粉刺贴后,面部肿胀等现象。
北京某高中学生王蕾(化名)平时热衷于各种购物平台,这些平台有时根据她的喜好推送一些现场直播。 王蕾按照理性的支出,在网购前,她一般比三家卖商品,攻略后再买,看网红广播也是她攻略的重要环节之一。
“虽然也有以了解产品的心情看直播,但是如果意志力不强的话,真的会被说服直接购买。 网红们普遍采用过这些产品,主张效果好,价格也比较划算。 对客户来说,可以在网红上得到折扣价格。 此外,还可以大大节省试行错误的时间和价格。 为什么开心? ”。 王蕾说。
王蕾说,她在看某网红直播时,通过视频中附加的链接购买了与被称为“黑发去除神器”的冻结膜组合采用的毛孔收缩水。 但是,采用冻疮膜后,她的黑发没有好转,脸上长了痘痘,痒了好几天。
在天津某高中上学的徐晴也有过同样的经历。
徐晴通过现场直播平台购买了推荐给大型彩妆博主的美白产品,但采用后发现该美白产品的美白效果不大。
徐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她本来只是觉得这个产品很受欢迎,没有产生购买的想法。 但是,之后也推荐你看看自己喜欢的网红。 另外,播音员在直播中说现在是整个网络的最低价格,一时冲动就买了。 她意识到几乎没有美白效果后,去看产品评论,发现很多人不太同意这个产品的效果。
一位业界相关人士向媒体明确表示:“头部网红在选择产品时确实很严格,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产品都要品尝、试用。”
如果网红直播的商品有问题,对网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网红在带商品的过程中,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角色存在。 一般来说,有商品的网红有很多粉丝,他们自己的知名度、影响很大,可以提高广告文案的可信度和感染力,提高广告的宣传效果。 这符合法律上广告代理人的定义。
“对很多粉丝信任的网红来说,他们的宣传行为和拥有商品的行为不应该被视为艺术活动,而应该被视为受法律约束的新闻发布活动。 ”刘俊海说:“网红带的商品行为有比较明显的导向性。 网红向客户推荐虚假普及、夸张普及、“三无产品”的,都应视为欺诈的误解行为,这样的网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
刘俊海认为,根据新广告法第5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与客户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对客户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人必须与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对顾客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行人、广告代理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广告虚假依然设计、制作、代理、发表或者推荐、说明的,与广告发信人联合
互联网平台切实负责
加强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法制日报》记者在网上搜索了关键词“网红磁带”,其中有很多关于磁带策划包装产品的广告。
迄今为止,正如业界相关人员向媒体透露的那样,部分上网本的颜值、粉丝量、关注度、销售产品的交易量都是包装好的,各大网络平台也在坦率地合作。
中国顾客协会律师团长邱宝昌表示,随着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交易平台、新闻平台、社会交流平台之间没有确定的分工,为了推进稍微融合型互联网平台的良性迅速发展, 无论如何,无论是在哪个互联网平台上,只要存在交易行为,通过互联网发布交易新闻,播音员和互联网平台都是广告法和
刘俊海认为,直播带货出现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本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商是平台选择的,规则也是平台制定的,作为受益者的平台应该负责。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有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侵犯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依法对该平台内与客户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资格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对客户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平台必须为客户站起来,放哨,关上。 ”刘俊海说。
对于目前影响比较大的社会交流平台,邱宝昌建议,社会交流平台不应该是法外之地,在点对点的个性化社会交流平台上,客户无法追踪卖方。 因此,平台必须承担责任,可以通过交易主体的实名登记、禁止平台参加者发行交易新闻、切断关键词等手段进行完善。
完全可靠性评估机制
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
对客户来说,如果买了播音员推荐的假劣质产品,该怎么办?
邱宝昌建议客户必须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保护组织投诉主播。 但是,目前比较这种情况的相关维权途径还不畅通,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更完善。
刘俊海也说,在购买主播的推荐产品后,出现副作用的客户应该积极拥有维权。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有确定的规定,客户确认误解自己的广告符合条例后,可以依法向广告代理人、广告发行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行人提起诉讼。
但是,有些客户无法明确产品代言人是否故意属于虚假推广。
对此,刘俊海认为,对于广告代理商主观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问题,如果发生损害顾客权益的情况,除了顾客提供证据说明以外,相关事务机构也将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进行调查认证。
“赔偿顾客是一方面,关键是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这样的网红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 》刘俊海说:“并且监督管理部门积极与EC平台合作,播放商品诚实评价机制,将粉丝评价、通报计入评价系统,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成为广播带的资格。 ”。
另外,刘俊海监督执法部门也要精确执法,严格执法,最终使违法价格高于违法收益,使客户维权收益高于维权价格,更好地净化网络支出环境,进一步杜绝直播带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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