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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充分把握证据规则 切实一再疑罪从无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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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斌

从年到年3月,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587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防止无罪人被刑事追究。 再审刑事案件8568起,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件、“五周案件”等重大冤案49起,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随着法治的进步,“从无疑惑”的理念显示了根据事件证据本身的不足,适用“从无疑惑”的规定进行纠正的显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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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疑惑”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大体。 所有刑事案件的定罪必须得到严格的证据支持,同时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除非排除合理的怀疑,否则除非现有证据达到说明标准,否则被告人不承认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后,表明了“分层”刑事解释标准的确立。 在整个刑事说明标准体系中,排除证据确凿的“质量”、证据充分的“数量”和合理怀疑的“心证”呈递归关系,综合所有方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确凿和充分的必要条件 合理的怀疑是正常的理智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明智和慎重地怀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强调怀疑的合理性,单纯的想象中的怀疑和理论上的推测并不是很难明确事件事实。 法官是有经验的职业。 合理的怀疑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进行自由心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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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明确罪行”。 “如果证据不足,被告人有罪,就应该作出证据不足,被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年10月,“二高三部”发表并实施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有罪判决事实综合所有案件的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再次确认保障无罪的人不会被刑事追究。 根据最近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迅速发展70年》白皮书,从年到年3月,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向587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 再审刑事案件8568起,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件、“五周案件”等重大冤案49起,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随着法治的进步,“从无疑惑开始”的理念,纠正冤案、虚假错误从“再现真凶”、“返回死者”型转变为“证据不足”型。 也就是说,纠错的根据不仅仅是“再现真凶”和“返回死者”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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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疑惑来自无”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想将“疑惑来自无”等同于“放荡犯罪”,或者不想重复“疑惑来自无”,案件证据不足,无法形成有罪确信的情况下,本来应该无罪判决是原因。 另一个是错误地适用“疑惑从无”的规则。 如果有疑问,就表示不敢宣布判决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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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可疑的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记录证据不足以让行为人实施犯罪,证据补充余地不足,囊括所有取证手段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认定或者 另一个是对证据记录有疑问,不足以说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只是有很大的取证空间,或者对证据审查评价的认识不同,案件中个别定罪证据在收集方法、程序上有缺陷,修正或者合格。 不是一概而论“没有疑问”的大致解决,必须最大限度地收集完整的证据。 又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不要脱离事件发生的时空条件、地域环境、特殊规则、社会现实,寻找证据矛盾和瑕疵,把证据瑕疵扩大到合理的怀疑。 事件的事实具有广泛性,其中事实、证据有疑点,但并不是任何事实都被认为是多疑的罪,只有在多疑的对象是影响有罪判决的主要事实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多疑的罪。 针对这个案例,正确分析了这些矛盾和瑕疵产生的原因和事件对第一事实认定的影响,在证据有瑕疵但不影响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敢于承担责任,做出决断,以更高水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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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刑事证据法确立了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相结合的不规则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因酷刑、逼供等不法行为收集到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该排除”,“二高三部”规定“关于因酷刑、逼供、威胁等不法行为收集到的言语证据”。 关于强制排除规则,其前线首要指向酷刑折磨、暴力、威胁手段等非法取证现象。 除以上情况外,其他取证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排除在酌量排除的范围之内。 如果瑕疵证据是证据形式的要求不完全,则不是非法证据,不能直接排除。 在规范意义上,瑕疵的证据可以视为证据能力保留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瑕疵是否得到修正或合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有缺陷,严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修正或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从有瑕疵但根本不违法的取证行为中得到的证据,或者对事件中的通常的细枝末节问题和有罪判决事实没有影响的嫌疑,不得轻率地适用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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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说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分解认定的首要方法,其认定案件事实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其说明文相互支持(具有同一指向),排除自身矛盾和相互矛盾,由此形成稳定可靠的说明结构 处理案件时,我们必须首先重视单一证据,特别是重要证据的审评。 其次,综合分解全部事件的证据。 通常有两种情况。 其一,对单一的证据、部分证据引起疑问,但通过整合所有事件的证据得到明确的结论,不能单纯认为是疑惑。 由于受认识水平、技术能力的界限影响,各案件并不存在能够进行同一认证的客观证据。 案件没有目击证人的证词等直接证据,也没有提供同样认定的客观证据,但所有案件的证据都形成了完整的说明链,结论是唯一的,可以合理怀疑地认定被告人是犯罪行为者,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二,可以从单一证据、部分证据中得出明确的结论,但综合所有事件的证据都会引起合理的怀疑。 被告人在供述稳定的情况下,承认犯罪行为是其行为,但其他书面证据不支持其供述,不符合相互印证的原理,孤证不能确定案件。 有些案件的供述和物证、现场调查笔录等可以得到相互印证,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结论,但综合所有案件的证据后,供述的前后不同,发现了时薪颠倒的情况,进而确定方案的重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存在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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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浪费”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理想状态。 法官反复多次证据审判,大体上合理运用相应的证据规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案件,是维护程序法治精神,即使因适用嫌疑罪没有放荡犯罪的结果,也视为错误追究司法责任 疑惑“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这种无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没有实行“事已无理”。 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后,得到切实充分的证据说明有罪的,仍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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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中,在证据不足,确实有合理嫌疑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没有怀疑”的大致情况,依法宣告无罪。 一次错误的怀疑有判决,所以有两个错误。 一个是冤枉无辜的人,另一个是放任罪恶的人。 毫无疑问,那个错误最多只有一个,有可能放纵了坏人,但没有冤枉无辜的人。 我有可能犯两次错误。 与可能犯一次错误的情况相比,两个害相权会减轻。 选择后者。 但是,强调证据没有疑问点,恢复客观真相,无视法律真相,不符合司法规则,而且违背我国处罚犯罪的放荡、不伤害无辜、与罪刑一致的三者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不一定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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