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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直播带货不是法律盲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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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泉

据报道,中国顾客协会通过网络舆论监视系统,对11月1日至15日期间“双11”相关费用的维权状况进行了网络大数据舆论分解,制作了分解报告。 报告指出,直播磁带销售方法“野蛮增长”和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是引起今年“双11”网络维权舆论的主要矛盾之一。

普法:直播带货不是法律盲区

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的网络销售方法很受读者欢迎,特别是在今年的“双11”期间直播带货的表现非常强烈,成为了多个EC平台的标准。 但与此同时,各种负面新闻相继出现,以前李佳琦在两届直播中“侧转”,后来中消协“双11”的大数据报告指出“野蛮成长”。 比读者的劣等评价更重要的是,直播带品的各种不规范必须面对法律的考虑。

普法:直播带货不是法律盲区

据中消协大数据报告,直播带品的销售方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网红直播带品的不同程度上有夸张,更是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 二是平台没有责任维持互联网促销秩序,对销售商品缺乏严格的准入审查、统一管理。 事实上,直播带品的法律责任也体现在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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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红来说,利用现场磁带销售商品是广告法中产品的代言人。 广告法要求产品代言人必须采用推荐的商品或服务。此外,与客户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对客户造成损害的,广告代理人必须与广告分发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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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网红直播带品当然是生财之道,但网红不知道代言产品或虚假普及、违法销售“三无”产品等,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平台来说,如果发生直播带品侵犯顾客权益的现象,法律平台也很难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有侵犯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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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产品与以前传达的广告销售方法不同,但不是法律的盲点,没有超出我国现在的法律规范范围。 对于现在我国网络直播带品中存在的各种混乱现象,职能部门的管理完全有法律。

普法:直播带货不是法律盲区

网络给创新创业带来了无限的可能性。 所有新兴行业在快速发展初期都不可避免地有“野蛮增长”的阶段,但依法治疗互联网,依法规范各种互联网的新业态绝非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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