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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亲情和责任不能“走偏”,法律界限更不容模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931字,读完约2分钟

柴春元

最近,一名中年男子带着一个男孩进入派出所,把男孩带到值班的民警面前,说在找孩子的母亲。 然后,男人留着手机号码就离开了。 警察以为男人带来了迷路的孩子,殊不知男人走后,一个4岁的男孩说“他是我父亲”。 民警联系了王某,王某因种种理由拒绝出席。 经过很多了解,民警得知这是国王每周第三次丢下亲生孩子。 王某日前因遗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9月18日《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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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几次遗弃4岁的儿子,目的是迫使离家出走的妻子“出现”。 夫妇之间、父子之间发生这样的悲剧,让人觉得一个人身体受到的伤害大多来自亲戚和熟人。 这样的事件令人生气,与健康的亲情相比,这种“偏颇”的亲情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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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不能成为达到目的的手段。 以人为理念,同样应该成为家族关系中的核心理念。 在本案中,这个涉罪男的出发点可能很好,但这种行为被孩子的母亲知道后无法忍受,期待着回到孩子身边回到家人身边。 但是,不管什么动机,孩子都不应该成为达到那个目的的手段。 因为在大人的矛盾中,孩子是无辜脆弱的,遗弃行为使孩子面临很大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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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亲情关系中,必须遵守自由和责任的界限。 具体来说,王某及其妻子的婚姻是否维持是两个人自由意志决定的空间。 另外,父母有养育、保护、教育孩子的监护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这是法律的强制范围,个人无权随便处分。 王某混淆了这个界限,混淆了监护关系和婚姻关系,想出了“抛弃孩子拉失踪的妻子”的头晕。 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而且让自己面对法律的惩罚,孩子因他的遗弃行为留下的心理阴影,长期以来并不容易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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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养育孩子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不会因夫妇关系是否继续存在而改变。 这里想强调的是,离家出走是想离婚,还是为了其他目的,作为孩子的母亲,王某失踪的妻子其实和王某一样有遗弃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年龄、年幼、生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助义务拒绝扶助,情节不好的,构成遗失罪。 在本案中,王某及其妻子均涉嫌逃避抚养孩子的法定责任,遗弃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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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这里,衷心希望孩子的父亲悔改,照顾自己的孩子。 孩子的母亲也能尽快回到孩子身边。 而且,在更多的“中国式离婚”中,希望夫妇双方增加理智和法律意识,增加爱,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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