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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快递员多次取走快递包裹里的财物怎么定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033字,读完约3分钟

付思琦

【事件】

快递员谢某负责某快递企业快递企业县城区域内的快递业。 年3月6日下午,谢某在发送包裹的过程中,自己手中发送的一个外有“ipad”的标志,内有ipad pro快递包裹被秘密偷走。 3月8日上午,谢某又重新应用技术,拆开包裹,把包裹里的机械键盘作为自己的东西。 之后,谢某多次拆开包裹偷了包裹内部的财产。 据统计,财物金额累计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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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

谢某作为快递企业的员工,工作中多次取出快递包裹里的财物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其理由是,谢某拿走那个包裹时,那个包裹不在其经手、管理过程中。 在本案中,谢某根据其就业要求,在短时间内“掌握”财产,或财产仅从其手中过了一次,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占有、控制、拥有财产的意义和行为。 必须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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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包裹中的财产,其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感谢某公司的员工,该员工投递快递包裹,利用获得本公司财产的职务航班,其行为应该属于职务侵占的性质,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侵占财产的价值在职务入侵罪的金额上有很大

普法:快递员多次取走快递包裹里的财物怎么定性

【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对于快递人员盗窃型入侵物品犯罪,必须区别不同的业务环节分别解决。 汇款、发送过程中的盗窃型入侵物品犯罪通常不考虑定罪额就应该被视为职务入侵罪。 因为根据快递业务的好处,快递公司通过网络云新闻知道快递的状态,但支配控制权相对较弱,而快递、发送的快递员对该快递有绝对的支配控制。 这时快递公司和快递业者实际上有以工作职责的形式委托快递品的“保管”的合同。 由此可知,这些环节的快递员根据职务占有快递品,如果侵占快递品,就应该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普法:快递员多次取走快递包裹里的财物怎么定性

在本案中,快递员谢某负责快递企业县内的快递承运人,对投递的快递具有绝对的支配控制权,其行为应属于职务侵占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受贿额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职工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金额大”“金额巨大”的金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的受贿罪、贪污罪对应的金额标准规定的两倍、五倍执行 即侵犯职务罪的定罪标准为6万元,谢某未达到侵犯职务罪额的大起点,不得依法以犯罪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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