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019字,读完约3分钟

高忠明

【事件】

李小某是某县寄宿制中学的中学一年级学生。 年10月16日下午11点,在宿舍关灯休息的情况下,李小某因卧室闷热打开宿舍阳台的门,爬上阳台护栏的墙壁乘凉,乘凉时不小心从3楼摔下来受伤。 李小某以学校未履行监护责任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15余万元。

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分支】

学校比较李小某是否有监护责任的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根据第一意见,李小某在寄宿制学校上学,平时的学习、生活在校园内,家长不能对其进行监护,学校是暂时的家长,如果校园内发生事故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是教育部门,第一种职责是教育和管理,学校根据其职责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这个职责范围仅限于其教育、管理方面,相对于监护的职责范围要小得多。 如果学校没有过失,学校就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审查】

笔者同意了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以下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三)希望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必须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32条“依法没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负责,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首先是这两项法规,无论是普通的上学式学校还是寄宿制学校,学校都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会因为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和父母在一起而把监护人变成学校。 但是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保护责任明显高于普通上学式学校的责任。

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只有在没有起到教育管理的作用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老师按规定巡视宿舍,确认学生在宿舍就寝后离开,宿舍阳台护栏墙高也符合国家规定,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义务,无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李小某是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者,13岁了,受过多年教育,具有相当的识别和评价能力,应该知道深夜可能爬上阳台护栏墙坠落的结果,其坠落发生在没有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因此

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总的来说,我认为学校不是李小某的监护人,不应该承担保护责任,李小某的损害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标题:普法: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343.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