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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网红名字频被抢注,法律不能缺席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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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也有网红的烦恼。 不,现在很多企业和网红相比抢夺商标,从而受益。

据报告,包括敬汉卿和游戏博主的“落星解说”等,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纷纷成立,表示自己的账号被不同企业注册为商标。 我想赎回录用权,这些企业的要求是收取35万元的“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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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剥夺网络人气的是“发财之路”。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排他性权益,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审讯”“命令侵权行为立即停止”“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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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企业看来,有这些退路,打着“商标权”的旗号,不要担心“有名的有钱人”的网红。 否则,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烧焦的网红告诉粉丝:“自己用了22年的名字就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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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网红也没必要那么沮丧。 恶意抢夺的《生意经》,要看能不能唱下去,是否合法。 我国商标法不得采用“具有欺骗性,公众容易误解商品质量等优势和产地”等标志作为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损害他人现有的先行特权”、“他人采用,必须以非法手段先注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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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网本,自己的名字和昵称,已经被采用了几十年,至少在相关企业之前被采用,有什么用心的人不能做“后发制人”,擅自侵犯别人的先录用权。 另外,在商业上不应该是自己网红的名字,而应该给公众带来误解,贴上欺诈性的标志,作为商标。 如果比较真的很硬,这些企业的恶意抢劫行为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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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状很遗憾,很少有人诉诸法庭。 究其原因,首先是很多网红的维权意识不强,不擅长如何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报道情况来看,有些网红的抗争方法让粉丝和其他博主为自己发声,加大事件,停止“敲竹杠”。 再加上维权不足,维权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财力价格,网红忙于办公,全身与不法商人战斗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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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和执法来看,也有不利于恶意掠夺者的迹象。 迄今为止,帕皮和其企业申请了“帕皮”系列的商标注册,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驳回。 原因是爸爸系列的商标和注册的商标“爸爸”“爸爸”“爸爸资本”“爸爸”。 皮尔于2004年在餐厅注册为商标,童话作家郑渊洁向评委申请取消商标,但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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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的角度出发,从电影明星、公司、网站等,到各平台的网络博主,这些主体相继成为恶意抢劫的对象,这种现象是异常的。 对公民个人来说,必须加强法治精神,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职能部门来说,既然法律规定了“白纸黑字”,就必须负责依法执行法律,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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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法治的基础。 越来越多的维权例子出现了,希望为侵权者付出昂贵的代价,有力地抑制违法分子,为侵权者坐下。 (作者:刘婷,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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