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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应属诉讼参与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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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楠

我国刑法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且规定了单位犯罪。 与刑法相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机构如何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一章规范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其中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单位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诉讼参加者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译者。 这里,当事人是指受害者、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层面的诉讼参加者不包括被告机关的诉讼代表,因此其诉讼地位需要进一步确定。

普法: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应属诉讼参与人

《说明》第279条规定:“被告机关的诉讼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直接负责单位犯罪的主管或者客观理由被指控不能出庭的,被告单位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务担任诉讼代表。 但是,相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负责人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明确被告机关诉讼代表的诉讼地位,需要结合《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解体。

普法: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应属诉讼参与人

法定诉讼代表人应该属于诉讼参加者的诉讼地位。 单位是法律上的拟制者,其行为只能由自然人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说明》第280条第2款第1项规定:“诉讼代表是被告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将其拘留在法庭上”。 第281条规定:“被告机关的诉讼代表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上述规定诉讼代表被视为被告单位的代表,其代表被告单位参与刑事诉讼,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者。 另外,对于自然人和机关共同犯罪的案件,按照《说明》第199条“审问在该案件中审理的被告人,应该分开进行”的规定,在审问该案件的自然人被告人时,被告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诉讼代表

普法: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应属诉讼参与人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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