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精准发力探索铁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普法:精准发力探索铁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2104字,读完约5分钟

薛紫草张源

在中国铁路取得巨大成果的基础上,还存在来自高铁外部环境的安全风险,受制于铁路公司自身职权的局限性,检察机关在处理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对相关铁安全类公益诉讼进行一定的探索。 当然,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出现了铁安全类公益诉讼顶层设计和实践操作相关的问题。 现阶段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全完善铁路公共安全检察公益诉讼,补充短板,准确出力促进制度建设。

普法:精准发力探索铁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增设铁路公共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促进诉讼程序顺利过渡到诉讼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对铁路沿线河道采砂行为纳入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向铁路保安区排放污染或者向铁路保安区堆放垃圾的行为,可以提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但是,对于占领铁路沿线的彩钢房和塑料大棚等建筑物、铁路保安区、提取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行为,没有对应规定的公益诉讼类型,提取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行为、相关机构和个体正在办理合法的审查手续 在诉讼前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等外等”,为了威胁社会公共的好处,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提案,但在诉讼前顺利处理问题,如果没有拘泥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性,检察机关将诉讼提交人民法院进行修正 因此,在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中,应该增设铁路公共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弥补因现行法律空白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得不到救济的情况。 铁路公共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与现有公益诉讼类型的重复部分必须通过法律技术手段合理处理。

普法:精准发力探索铁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健全铁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法的采用和力量特殊解决规则,适当扩大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地区的管辖范围。 铁路沿线的一些建筑物和井在铁路建设前就已经存在,其行为发生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之前,根据立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通常不追溯到过去。 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相关法律没有确定检察公益诉讼适用这里的特别规定,但从其目的来看,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同,应该属于立法第93条规定的但丁的情况 实践操作中,检察公益诉讼法规定颁布前存在的威胁铁路车辆安全的行为,必须严格区分为“违法”和“合法”两个方面。 如果这种行为在相关公益诉讼法颁布前已经是违法行为,如铁路沿线的违法建筑等,检察机关必须依法敦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务。 如果这种行为以前是合法行为,例如铁路建设初期没有合理配置、处理的沿线居民和经过合法审查手续的井等,必须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赔偿或一定的补偿。 根据地区管辖规则,铁路保安区外不属于铁路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但威胁铁路车辆安全的行为集中在铁路保安区外,现在的方法只有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或者根据地区管辖规则将线索交给其他检察机关 “一案一指定”和线索移送不仅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与“司法利益”几乎不一致。 所以,必须适当扩大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地区的管辖范围,对于威胁铁路车辆安全的行为,即使发生在铁路保安区之外,也由铁路检察机关管辖。

普法:精准发力探索铁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加强信息表达协商机制,科学明确铁路公共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 关于在高速铁路和车站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现在主管机关主要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所和铁路卫生监督所,它们都是铁路公司的内设部门。 根据《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铁路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所还是铁路卫生监督所还不确定,实践中的方法也不同。 由此,检察机关面临着在处理铁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过程中如何明确行政主体的课题。 关于铁路国有土地的管理,根据《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委托的条件,受托人在行政许可中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 从铁路土地管理局的部门性质来看,它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也没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统一适用标准,确定各类铁公益诉讼相关的主管行政机关。

普法:精准发力探索铁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确定铁路公共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并不以铁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 在实践中,铁路公司自身的功能受到限制,单方面管理和预防铁路车辆的安全非常困难。 铁路沿线行政机关有协助合作管理的义务,但根据重视度和职务能力的不同,履行合作义务的情况也大不相同。 因此,发生威胁铁路事业安全的事件时,铁路公司通常以信的形式通知相关政府机关,要求协助行使合作管理义务。 铁路公司和相关行政机关反复调整信息表达后,威胁铁路车辆安全的危险还没有解除的情况下,铁路公司不将相关人员起诉法院,检察机关能否以公益诉讼的形式直接介入? 另一方面,我认为铁路安全类公益诉讼非常具有紧迫性。 此时,我认为很可能会向铁路公司以民事诉讼的方法起诉相关公司,从立案到判决,再到执行,延长救济的时机,进而扩大损失。 另一方面,根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不要求有关主体事先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途径,除非负有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否则国家利益

普法:精准发力探索铁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作者单位: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标题:普法:精准发力探索铁路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509.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