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普法: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979字,读完约2分钟

宋占岐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不使用“召唤通知书”,而给等待审查的嫌疑人打电话,让他们在指定的地方接受审问。 由于很多嫌疑犯能很好地合作,一些事务人员认为电话呼叫作为召唤的一种方法,不再采用召唤证,随着移动通信的迅速发展,事务也应该与时俱进。 可以提高业务效率,如果嫌疑犯有特别情况,可以随时变更时间、地点,具有机动性,可以消除运抵传唤证的往返奔走,节约司法价格。 对此,笔者认为不应该用电话传唤未拘留嫌疑犯。

普法: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首先,电话呼叫实质上是口头呼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犯,可以传唤到嫌疑犯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场所或他的住处审问,但必须提交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说明书。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嫌疑犯,可以通过出示就业证明书口头传唤,但必须明确记载在讯问笔录中。 ”根据本条的规定,呼叫可以口头呼叫,但口头呼叫只适用于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同时需要出示就业证明书,必须在讯问笔录中明确记载,但对现场未发现的嫌疑人以电话形式进行口头呼叫

普法: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其次,光用电话形式呼叫不利于保护嫌疑犯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呼叫的持续时间通常不得超过12小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嫌疑人到达案件后,必须在传唤证上填写案件时间。 呼叫结束时,必须在呼叫证上填写呼叫结束时间。 》如果采用电话呼叫,就没有呼叫证,不能执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普法: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再次,仅仅用电话呼叫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保留审判,使监视居住的嫌疑犯“在传唤时及时到达案件”,采用电话传唤的话,嫌疑犯因各种理由迟到案件,或赶不上不法分子的可能性很高。 如果不法分子知道拘留中的嫌疑犯的话,很可能会冒充事务员给未拘留中的嫌疑犯打电话,上当受骗。 另外,也有可能成为程序上的瑕疵。 由于电话呼叫没有书面证据,因此有可能在事后出现对讯问笔录合法性的疑问,或者引起嫌疑犯是被传唤到案件中还是自愿来案件的争论。

普法: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效率,严格遵守事务手续和现代化通信手段相结合,在对嫌疑人办理等待审查手续时,留下就业电话号码,不要相信就业电话以外的相关事件的通知及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需要将嫌疑犯传唤到案件中时,用商家电话通知指定场所后出示“传唤通知书”,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或签名后进行讯问。

普法: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作者单位: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525.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