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境外游学应游必有“方”

普法:境外游学应游必有“方”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530字,读完约1分钟

近年来中小学生的海外游学活动更多,好像成了“必修科目”。 目前游学市场良莠不齐,缺乏确定的规范标准。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在海外游学“课程”中的合法权益,有关方面需要规范海外游学活动。

普法:境外游学应游必有“方”

首先需要符合标准的“主办方”。 从现在的市场现状来看,不仅仅是学校,一点教育训练机构、旅行社、留学中介、专业游学机构、甚至个人团体等也是这个行业的“切蛋糕”。 这些资质不足“主办者”的出现,一方面很难选择监护人,另一方面也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普法:境外游学应游必有“方”

其次需要合格的“承包商”。 教育部门和学校作为符合资格的“主办者”,即使找旅游机构承办活动,也不是随便决定的,应该在公平竞争中选择报价最合理、质量最硬的机构承办,让商业机构规范经营。 如果选择没有为“步行关系”和“图安”开展游学业务条件的机构承担,最终造成损害的只有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名誉。

普法:境外游学应游必有“方”

最后需要健全的“监督方”。 据悉海外游学组织主要由工商和旅游部门负责,教育部门几乎没有介入。 这怎么能吸引人思考,谁能组织游学? 组织需要什么样的素质? 为了普及铺天盖地的游学产品,学生有足够的识别能力吗? 参加海外游学活动的对象首先是学生,仅凭工商和旅游部门的审查不可避免地会失去精度,教育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能缺席。 (文/韩朝辉)

标题:普法:境外游学应游必有“方”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533.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