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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本篇文章1476字,读完约4分钟

本报特约评论家

管理“大数据杀熟”现象,必须善于借助力量,形成监督管理和管理的合作,而不是“杀死”大数据。 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大数据网络上的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调查能力。 必须把费用评价权的保障、旅行者新闻的采用等纳入重要的监督管理和管理范畴,与时俱进地升级监督管理手段,构筑让客户“说去就去”、安全旅行的法治环境。

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国庆节临近,微博热搜索名单上刊登了与网上旅行相关的话题“大数据杀熟行为从10月1日开始禁止明令”。 这个话题起因是文化和旅游部发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规定》第15条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观察等技术手段 这个规定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近年来恶毒的“大数据杀熟”行为。

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大数据时代”到来,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而且带来了一点负面影响,“大数据杀熟”就是其中之一。 在去年10月由文化观光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大数据掌握”为“在线旅游经营者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与特征不同的旅行者相比,对相同的产品和服务

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综合《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规定》两个规定,“大数据杀熟”是网络旅行经营者滥用大数据观察手段,利用自己掌握的新闻特点,给老顾客定比新顾客高的价格,让老顾客 去年3月,北京市消协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近9成受试者普遍存在“大数据杀戮方法”,56.92%的受试者回答有“大数据杀戮方法”的经验,其中网购、网上旅行。

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俗话说“人知道成为宝藏”,但在以前流传的商业道德中,熟客应该受到优待。 遗憾的是,在大数据时代,有点商家反其道而行之,变成了“杀死大数据”,专门让熟客吃亏。 “最了解你的人在伤害你”这一点在“大数据杀戮方法”的问题上表现得很好。 在“德治”行有限的情况下,“法治”必须出去兜风,“网上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发表符合这样的现实语境。 《规定》确定禁止“大数据杀熟”,是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保障顾客权益的写照,也是法治进步的佐证。

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禁止“大数据的杀戮方法”,光靠法律不自私,关键是要看执行。 眼前来说,有点现实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另一方面,处罚力似乎严重不足。 根据《规定》第24条,文旅部门可以对因不诚实经营、技术手段滥用而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经营违反行为的网上旅行经营者,通过合同等行政指导方法进行注意、警告、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大数据杀熟”的实施时间长,也有与很多客户相关的“大数据杀熟”,但如果只通过行政指导方法解决,很明显处罚和魄力是不够的。

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另一方面,“大数据杀熟”的判定标准已确定,但如何提交证据、谁提交证据仍然是个大问题。 客户和经营者有必要就“大数据杀戮”发生纠纷,实行网上旅行平台等经营者自己清白的“举证反转”。 对于“产品本来就有灵活的空间”“是否有支付方法,是否包含早期取消政策,不同供应商等的理由”“新顾客是优惠券折扣后的价格”等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各种发言,监督管理部门也表示

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大数据杀熟”之所以存在,不仅是因为平台具有数据的特点,而且市场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不足。 管理“大数据杀熟”现象,必须善于借助力量,形成监督管理和管理的合作,而不是“杀死”大数据。 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大数据网络上的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调查能力。 积极落实《规定》要求,将费用评价权保障、旅行者新闻录用等纳入要点监督管理和管理范畴,与时俱进升级监督管理手段,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构建让客户“说去”、安全旅行的法治环境

标题:普法: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8/20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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