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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天价”离职赔偿留住人才是个馊主意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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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启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向女博士索取“天价”退休补偿费的事件最近取得了新进展,该女博士说:“这两天,校方同意最终执行仲裁判断,按照程序处理我的退休,赔偿费用再谈。” 到目前为止,这场离职纠纷几乎花了一年时间,双方分歧最大的赔偿费用问题还没有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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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这位女博士去年9月提出辞职,但由于她还在服务期间,学校以违反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51万人的退休补偿费。 该女博士认为自己应该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是84612元。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仲裁要求学校办理为女教师办理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学校表示接受这个仲裁,开始新的抚恤金仲裁,提出的抚恤金是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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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有两个变化:校方不再捆绑退休补偿金和退休手续,降低了退休赔偿金。 降低的离职补偿费也远远高于女博士想负担的离职补偿费,可以说是“天价”。 校方解释说:“学校为培养甲某青进行了大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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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服务合同,违约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无可厚非。 但是,明确赔偿金额必须以双方的权利责任为基础,必须依法遵守规则。 学校反复主张要求“天价”的退休赔偿,也许首要目的是打消取得博士学位的年轻教师想退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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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业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可以与该劳动者协商,约定服务期限”。 “工人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必须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使用者提供的训练费用。 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人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在服务期间未履行部分应分配的训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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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女博士在读博士学位后退休,学校可以申请的违约金也只是为读博士学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根据校方提供的数据,最多是“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生活补助金等共计13.0504万元”。 校方说为培养她做了大量的投资,这意味着那些投资吗? 学校当然是为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环境和一定的科研经费援助,但这是学校的基本职责,教师在学校工作也是很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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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校方有这样的离职补偿逻辑,就反映了学校的人才观有问题。 中国许多地方本科大学近年来重视招聘博士学位的新教师和鼓励在职教师取得博士学位,表面上重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但许多大学的真正目的是提高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这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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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科院校为了创造特色和优质,需要确定的学业定位。 我国地方本科大学应该把进行职业教育,培养职业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作为学校的定位,但相当数量的地方本科大学追求成为学术型大学而不是自身明确的学校定位。 这样的学校定位体现在教师的审查、评价中。 有点青年教师对学校这样不平静的学校不满意,所以决定离开。 学校当然会很不高兴。 校方认为自己成为了青年教师成长的立足点,培养其他高校的人才,因为自己什么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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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甜瓜不甜”,学校与其苦于“天价”的抚恤金,还不如认真考虑为什么不能留下年轻人。 学校应该为人才创造真正发挥才能的舞台,建设良好的教育和学术环境,在事业上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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