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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法国司法制度“5个‘1+N’体制机制”值得学习借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2597字,读完约6分钟

□邓爱民(湖北省委政法委员,秘书长)

今年6月,我和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去法国进行了为期3周的特别研修训练,围绕“完全司法责任制”在法国最高法院、司法部、比较立法学会、国家法律界人士学院、相关大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埃克塞斯大学、律师协会等进行了公务调查 由于国情的不同,法国司法改革体现了鲜明的历史文化个性,其中普遍性和规律性的制度设计也不少,对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其中,“五个‘1+n体制机制’比较有效地推进司法体制的有效运行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司法公共说服力和司法效率的平衡具有典型意义。

普法:法国司法制度“5个‘1+N’体制机制”值得学习借鉴

一、双轨制法院体系+n个专业法院,比较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国法院制度的最大优势是采取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设置的双轨制。 普通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普通法院是法院体系的主体,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 最高法院负责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适用,通常不审判案件事实。 38个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常规案件。 471个初审法院(包括164个大审法院、307个小审法院)是充分考虑案件复杂分流和专业化分工的优点而设置的,其中大审法院拥有通常的审判权,法律明确规定其他法院管辖的所有民事案件由大审法院 小审法院显示了简易、迅速、低成本的优点,1/3以上的案件用和解方法处理。 此外,法国还有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租赁法院等负责审理专业行业一审案件的专业法院。 专业法院由各行业协会选出专家(非职业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必须经过严格训练才能担任职务。 这类专家做专业工作或专家审查专业方案的方法直接而迅速,发挥着领域的自律功能和司法约束力。 另外,在法国民事案件诉讼前必须经过调解手续,在起诉前解决很多矛盾。 法国一般法院系统的专业化分类、民事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和民事纠纷先行调解机制,很好地满足了公民对纠纷处理方法的多元诉求,形成了功能互补、程序联系的矛盾纠纷解决系统,比较有效地节约了司法价格,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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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司法官招聘记录统一考试+n种司法官招聘记录渠道比较有效地选拔了司法专家。 法国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总称)入职门槛和起点很高,第一有三种方法:第一是统一考试,这是法国司法官选拔的第一种方法。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常是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是法国最严格最难的全国统一考试之一,合格率仅为5%; 二是特别考试,从有一定法律实务经验的国家公务员、法律职员及司法官助理等进行选拔,只能从事特定的司法官职业。 三是申请资料审查选择,从学历、领域、经验等方面比较选择专家。 四是大学法律专业教授经过考察可以直接入选司法官。 多渠道、高标准的职业准入机制拓宽了司法官的选拔渠道,满足了司法事业多样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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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官的准入训练+n种在职继续训练,比较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官的职务能力。 法国非常重视司法官的职业训练,有成熟的训练体系。 最主要、时间最长的是司法官的准入训练,许多第一批司法官参加统一考试后必须去国家司法官学院接受33个月(约3学年)的训练。 训练复印件以司法实务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为主,期间赴法院、检察院、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公司等多岗位实习,多方面培养准法律界人士的职业素养和司法技能。 另外,设置了多种类型的在职培训,司法官每年至少要接受5天的在职培训,司法官可以根据个人的申诉和工作安排,在司法官学院发表的500余项培训安排中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复印件 等级晋升、岗位变更时,必须接受1个月的职务训练,在类似岗位实习1~2个月。 每年派遣一定数量的司法官到国家司法官学院教书,把司法实践的最新情况带到教室。 组织对外合作项目,派遣司法官到海外学习训练等,多层次、多渠道、涵盖整个职业生涯的训练机制,保证了司法官的专业职务能力,促进了司法官队伍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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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职业法律界人士+n类人员组成的多元化司法团队比较有效地激发了司法团队的活力。 法国司法团队是典型的“一主多元”制,案件主体是职业司法官,约有8500余名。 另外专业法院(领域法院)的非职业法官有2.1万名,司法辅助人员有2万余名。 司法辅助人员和职业司法官的比例达到2.5:1,其中书记官以公务员身份,与司法官的比例接近1:1,其他辅助人员分为专业助理、合同制助理、兼职助理及执行人员,从不同角度看司法官 专业助理与司法部签订合同,属于某行业专家。 合同制助理通常有博士学位和丰富的法律经验,承担法律技术层面的工作,是司法官的后备队。 兼职助理通常是法学院的学生,有助于查询法规,起草简单案件的法律文件。 执行者是自由职业者,通过严格的职业准入后,受当事人或法院委托负责判决的执行和送达。 通过职业法官人数数倍的非职业法官、多元化的辅助人员队伍以及司法辅助事务委托,司法官更好地回到定时停止本位,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的效果,激发了团队的活力。 另外,法国法院、检察院共同工作,但相互独立,各部门职务是“二合一”体制,法官、检察官之间有常态化的趋势,可以互相补充,另外,加强了工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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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惩戒制度+n种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比较有效地增强了司法官的公共说服力。 法国对司法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最高司法委员会设立了司法官惩戒机构,依法保障司法官遵守职业纪律,惩戒其违反纪律行为。 在司法部设立警部司,监督法院、检察院整体运行情况、公共政策的实施和财务状况,审计司法问题,审计司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职业培训的问题,各司法官财产、投资、社会打工等一些利害关系 另外,在刚性监督惩戒机构外,通过编纂《司法官职业道德汇编》,对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生活等进行各方面的严格规范。 由于完全的监督机制和职业道德的高要求,法国司法官的违法、违反、道德失范现象非常罕见。 近五年来,司法官违法违纪案件每年不超过10起。 法国在严格监督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司法官的权益待遇。 法国的司法官待遇很高,收入比同等资格的公务员高50%左右,没有法官本人的同意就不能调整岗位,司法官几乎不会辞职成为律师。 而且司法官在全社会都有相当的认知度,有很强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荣誉感。

普法:法国司法制度“5个‘1+N’体制机制”值得学习借鉴

中法政治制度、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有显着差异,但在司法实践中追求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都有共性。 法国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司法体制机制,值得我们在改革实践中研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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