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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该怎么施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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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边界,比较法院的执行活动,要点审查监督在起草受理环节应该受理起草不受理,在审查裁定环节应该允许执行不许可,在执行执行环节应该采取执行措施,还是疏忽违法终止执行等情况 另外,国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方面是否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其他重大风险,依法提出社会管理检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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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索赔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行政非索赔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法院向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审查、裁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现在,在国土资源等行业的行政中,执行困难、执行混乱的问题有点突出。 加强对国土资源等行业行政非诉执行的检察监督,既能监督法院的公正司法,又能促进国土部门依法行政,同时维护行政相对人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挖掘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潜力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执行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方向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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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索赔执行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定,为了达到某一行政目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履行金钱上的支付义务、行为、不作为等公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行政对方促进履行其义务 “行政非诉执行”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下位概念:前者是行政对方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外不履行的,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审判 后者意味着在上述情况下,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现在只有城乡规划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少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国土部门等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 也就是说,很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申请,法院裁定是否允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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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中理论差异很大的是行政非诉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从制度比较考察来看,一般法系国家历来把行政强制执行权视为司法权的一部分,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行政强制执行权视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我国的第一个争论是行政非索赔执行方法是“执行综合”还是“执行分离”,即行政非索赔执行案件经法院裁定许可强制执行后,法院是统一执行还是由申请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从法律上来说,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裁定权和实施权是分不开的,“裁断分离”具有分权制衡、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和公正、效率兼备的价值特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做出了很多努力。 例如,2011年《坚决防止土地征收,强制执行房屋拆迁引起的恶性事件紧急通知》决定首次积极探索“裁剪分离”即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 2012年《申请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通常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基本大纲。 年《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剪分离”的通知》又将“裁剪分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用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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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业行政投诉执行的现实问题

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直接对象是法院的执行活动,但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申请的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北京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曾与年至年全市国土资源行业行政非诉执行进行过专题调查,发现存在必须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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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案受理阶段,以案件参与公益项目或试行“裁断分离”等非法定理由,不受理或不接受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第一表现。 在审查裁定阶段,裁定允许执行的复印件、明确的执行实施主体因行政处罚复印件而异,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之间不同的案件也存在不统一是第一表现。 在执行阶段,在对非财产支付的执行案件适用“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的方法而不恰当地结束的情况下,或适用“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结束本次执行程序之前不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没有将结束这次执行程序的裁决书发送给当事人等的程序,另外,法院关于非法建设的解体、非法建设的没收、土地的归还、土地的原状恢复或原来的栽培条件的恢复等非金钱性支付复印件的事件,进行这次的执行手续。 当然,这种案件执行复印的操作性不强,与比较缺乏强制执行措施等因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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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部门来说,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非法、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在依法听证、送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前催告等方面,程序正义的保障不足。 国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有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后发现国土部门的行政执法措施需要改进,以“动态巡逻+卫片清点”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处分模式很难使部分违法建设摆脱萌芽状态。 由于执法手续复杂,案件周期长等原因,最合适的处罚时机容易延迟,之后的强制执行价格和难度更容易增加。 北京市一些区法院正在尝试“裁剪分离”,法院和国土部门在执行时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 例如,违法占地面积类的事件带有重大好处,存在强制执行困难和风险,执行者和经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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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业行政投诉执行检察监督战略

面对国土资源行业行政非诉执行的现实困境和难题,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也同样面临法律规定细分不足、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等问题,但这些都怕监督,不能成为不擅长监督的理由。 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实践以人民为中心迅速发展的思想,把国土资源等行业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推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辅助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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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结合中心的工作。 加强政治觉悟、法治觉悟和检察觉悟,围绕“三大攻防战”、民营公司快速发展等党和国家中心的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要点问题,寻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亲自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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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把握重要的环节。 遵守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边界,比较法院的执行活动,要点审查监督在起草受理环节应该起草受理不受理,在审查裁定环节应该允许执行不许可,在执行执行环节应该采取执行措施,还是疏忽违法终止执行等情况 另外,国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方面是否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其他重大风险,依法提出社会管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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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内外合作。 内部加强与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合作,从刑事、民事案件和“二法联系”平台积极提取国土资源行业行政处罚事件新闻,特别观察到与国土资源行业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合作。 对外加强与法院、国土部门等信息表达的协调,建立新闻共享、线索转移等事业联系平台,推进完全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发现行政机关“申请未申请”的法院申诉有可能是公职人员违法乱纪、贪污线索的,积极转移解决,推进事件监督和人监督的职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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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重视推进的诱惑。 提高国土资源行业非索赔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推动力,不仅对行政非索赔执行检察监督的认知度和影响大,而且可以扩大案源。 要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保障民营公司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处理非投诉执行问题,营造双赢共赢的舆论气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张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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