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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家事纠纷渐趋多元道德失约法理定纷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3708字,读完约9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平是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是社会的和平与和平,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 随着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的加强和维持受到新观念的新挑战,家务纠纷的人身性、隐私和家庭财产的形态、范围的多样性,导致了家务事件类型的多元化。 近年来,江苏省法院系统每年受理家务纠纷案件,都在10万件以上,《法制日报》记者选择了其中4件比较典型的案件,希望通过案件释法,网民妥善解决家务纠纷,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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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法转让所有权

配偶无权主张撤销

2006年,孙某和张某结婚了。 年3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 张某曾经是a企业的股东之一,占股票19.6%,认股出资额98万元,b企业是a企业的大股东,占股票51%,认股出资额255万元。 年1月,张某与b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持有的a企业股权为98万元(实缴5万元,未缴纳93万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企业。 此后,双方按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年7月,孙某将张某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两人离婚诉讼期间背着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股票,以明显不公平和转让夫妇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张某和b企业,取得该所有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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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b企业都是a企业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所有权,不需要得到别人的同意。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说明张某和b企业之间存在恶意贯通和不公平等,因此这种所有权转让不是违法的,孙某也没有证据说明这种所有权转让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此张某和b企业就所有权转让达成协议 孙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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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院后介绍说,根据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票的主体是股东本人。 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之间转让所有权的,不需要得到别人的同意。 夫妇另一方对企业没有经营决定权,夫妇共享所有权的价值而不是所有权本身。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名义的所有权,另一方对由其所有权产生的红利、转让价款等财产利益拥有所有权,但配偶不具有其所有权的处分功能。 但是,股权转让协议以没有恶意贯通、不公平等法定无效、可撤销的理由为前提,合法有效,配偶无权主张撤销,但转让的款项在离婚时必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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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定

家产仍须依法分割

2012年,李某与马某结婚,后来养育了一名女性。 结婚后,李某出轨了异性罗某,罗某怀孕了两次。 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实,如因一方过失行为(婚外情等)离婚,女儿由无过失者抚养,无过失者放弃夫妻名下的所有财产,无过失者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李某还在和罗某交往,罗某去年7月生了下一个孩子。 李某呼吁法院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解决抚养孩子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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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和马某夫妇的感情确实应该破裂,允许离婚。 在上述协议中,关于孩子的抚养约定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应该无效。 关于财产分割和经济补偿的约定,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解决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结婚中的明显过失等因素,适当照顾无过失的马某。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验、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判断女儿和马某一起生活,马某分配夫妇共同财产的70%。 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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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我们夫妇之间的忠诚义务越来越多是感情道德义务。 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定必须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孩子监护权的归属的依据。 但是,离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必须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支付、过失方的过失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酌情考虑到无过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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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上有伤口

被判定为无效的驳回请求

孙某和朱某结婚生孙甲和孙乙。 2008年11月6日,孙某与朱某签订遗嘱,明确记载了两人名下的两家由孙甲一人继承。 遗嘱上有孙某、朱某的签名和手印,秦某、刘某、杨某作为证人签名,盖章。 该遗言由孙甲印发,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6日,签名时间为11月8日。 2009年孙某去世,年孙甲诉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的文案继承两家。 朱某,孙乙不同意这个遗言。 不是孙某、朱某的真正意思,认为这个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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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朱某经过两名律师于年8月13日取出日立下证实的个人遗言,明确记载了自己的份额是孙乙单独继承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印刷遗嘱方面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孙某意识清楚,在其真正意义上应该比较有效。 朱某享受的份额被否定并立下了新的遗言,因此无法印刷遗言来解决。 之后,不动产孙某享有的份额根据其遗言被孙甲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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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孙乙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甲提交的遗言是印刷品,是孙某本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该属于代书遗书。 本案中遗嘱印刷的时间和签名时间不一致,证人没有作证遗嘱制作的全过程,不满足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其遗嘱由继承人孙甲制作。 综上,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该无效。 因此,判决取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孙甲依照遗言继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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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庭后介绍说,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是五种法定遗言形式。 代书遗言必须有2名以上的证人在场,其中1人代书,由遗言人、代书人、其他证人签名,不注明年月日,是比较有效的代书遗言。 无利害关系的耶和华见证人参加遗嘱的签订过程,耶和华见证人代写遗嘱是真实反映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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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妇人要求养老

孩子应该分担费用

吴某婚后收养了任意甲,生了任意乙、任意丙、任意丁。 1993年,他死于任意疾病。 后来,吴某先和乙生活,在外面当保姆赚过钱。 现在吴某老了没有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立,和孩子矛盾,不想和孩子一起生活。 吴某诉诸法院,要求四个孩子承担赡养义务,包括承担养老院的费用(每月平均1000余元)、医疗费和百年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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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吴某已经超过80岁,要求孩子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吴某一再要求进入养老院,不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要求入住的养老院每月消费1000余元,只有当地的普通标准,诉讼请求还是合理的。 四名被告各有一定的生活困难,但原告共同分担入住养老院的有限消费不足以影响四人的正常生活。 之后,4名被告分别承担吴某各费用的四分之一。 丙方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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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孩子对父母有赡养和援助的法定义务。 赡养费用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诉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明确。 选择赡养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老人的现实状况、切实的诉求和真正的意志。 人的孩子必须尽量给老人更好的物质支持,照顾生活,精神安慰,让他们度过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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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夫妇必须互相忠诚,互相尊重。 家人之间要尊敬老年人,爱孩子,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平、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全部、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共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人的。

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证遗书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写明年、月、日。 遗书上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其中一个人代书,写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证人、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建立的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必须在场作证。 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 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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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证人: (一)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继承人、遗赠人(三)继承人、与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老胡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生活的变迁,人们的价值观、道德意识也发生了变化,以前传递的家庭关系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家务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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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纠纷不仅仅关系到个人私事,也不仅仅关系到家人的安危和悲欢。 无论是婚姻、继承、老人抚养、子女抚养,各种家务纠纷都在迅速发展,如果解决不当,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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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家务纠纷的多发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在许多管理下,应该并行处理,营造幸福的家庭气氛,为社会的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要广泛开展婚姻法、继承法的普及教育,增强家族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使夫妇之间互相忠诚,互相尊重。 在所有家庭之间实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平等、和平、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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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无论是基层组织,还是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必须消除“清官难以分离家务”的观念,积极解决家务纠纷,及时公正地审理家务事件,将家族之间的矛盾冲突消除到萌芽状态。

普法:家事纠纷渐趋多元道德失约法理定纷

家人是生活的驿站,幸福的港湾,所有的家人都要珍惜缘分,互相包容,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的生活。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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