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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二审中一审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解决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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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小宇孙静

行政诉讼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法监督行政的重要方法。

行政诉讼法决定了二审程序中的审判方法,但实践中也存在空白地带,二审程序中的一审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审判等。 以笔者进行的行政协议的履行方案为例。 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马某和y镇人民政府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以货币结束的形式安置马某所有房屋的铺装,协议签订后30天内向马某支付全部款项。 马某的房屋在该货币结束协议签订前由y镇人民政府拆除。 协议到期后,y镇人民政府以马某家的面积明确错误地拒绝履行。 马某随后要求y镇人民政府履行协议支付所有款项,支付逾期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协议签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认为双方在多次协商后自行达成,支持马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y町人民政府不服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马某知道y町人民政府对支付逾期利息有异议,为了早日获得协议金,马某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关于其一审逾期利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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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二审应该如何审判,需要具体分解马某撤回部分的请求行为。 撤回诉讼请求不等于放弃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放弃自己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是诉讼行为,处分是实体问题。 放弃诉讼请求和解除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放弃诉讼请求是原告去法院的行为,是被告去的行为,解除合同只是原告去法院的行为。 放弃其二诉讼请求处分是实体的诉讼权利,诉讼请求被放弃后,被放弃部分的争论自然消除,但解除处分是程序性的诉讼权,目的是指诉讼程序,结束诉讼,解除后的争论依然存在 其三由于放弃诉讼的请求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效果,因此在进行这种行为方面没有手续限制,可以执行一审、二审、再审、和解手续。 有看法认为,解约被处分的是程序上的诉权,起诉撤回只在一审判决前进行,上诉撤回只在二审判决前进行。 回到本案的评价,马某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也是解约的一种方式,解约是当事人撤回成立的诉讼,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原告诉讼权利,在本案中马某将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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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解约。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布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解约的,或者被告变更其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申请解约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允许。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解约的时限是在行政案件宣布判决或裁定之前。 根据这个规定,解约只能在一审程序中进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而且解约的法律性质必须分为原告的申请解约阶段和人民法院的审查阶段两个阶段。 综上所述,既然原告的解约期限没有一审判决前的限制,法院审查原告的解约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解约能否实现取决于法院。 行政审判实务中,一审原告因二审各种原因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案件有很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编撰的行政诉讼文件形式确定规定了这种情况。 “二审审判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可以一起进行允许或者不允许上诉撤回的裁定。 允许上诉撤回和起诉撤回时,一、对上诉人xxx表示允许上诉撤回。 二、允许一审原告xxx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这种审判方法突破了通常的解约裁定形式。 由此,在二审程序中一审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在二审中依法审查解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原告自行撤回的部分诉讼请求,在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一审原告的意思 一审原告未撤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必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维持。 从通常的审判形式来看,二审允许撤销一审起诉,被认为取消一审判决的程序性审判以行政裁决书的形式作成,维持原来的判决驳回上诉的,应当适用行政判决书的形式作成。 笔者考虑到一、二审审判的文案的整体性,不是以分割的形式分别进行行政裁定和行政判决,而是用二审行政判决书区别解决:关于二审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的诉讼请求的一部分相关的审判项目,参照二审中撤回一审起诉的裁定, 对一审原告没有撤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关的审判项目进行维持。

普法:二审中一审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解决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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