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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解决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2649字,读完约7分钟

李军林杨小丽

“套利贷款”是近年来在民间贷款基础上出现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称呼。 随着民间贷款纠纷的频发,其中是否隐藏“借道”,是通常的违法还是犯罪,以及如何解决等成为困扰民事审判的重大课题。

普法: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解决

一、牢牢掌握行为目的的非法性

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是“道贷”、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贷款双方都知道借款的本金和可能发生的利息,但出借人有意收书,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高利贷在利率收益方面比通常的借贷大,但双方都主观上不希望发生违约。 “套利”中的借款是获得收益的一种手段,出借人以此为载体,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套利设计虚高债务,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认定时应该观察两个问题:一是出借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以借款人知道为条件。 “按型借贷”给双方真正意义的外表,同时出借人几乎具有完美的举证能力,因此在表面上以符合合同真正意义的特征被视为非法占有是极其容易的。 但是,在出借人设计道路时,只要多重存款、虚构或虚增借款利息、不平等等设定了单方面的违约条款,就不影响借款人对其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二是行为目的违法不一定会导致"按型信用"。 “套利”的不正当目的和“套利”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必须结合虚增债务套利方法和借款不正当性多样化等其他特征综合评价,用掩盖真相的方法欺骗借款人的信任,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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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界定债权债务的虚假性

民法中的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合同签订标识时地位平等,且意志自愿,这是区分“套接字贷”和常规贷款的核心副本。 基于真正意义,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虚增本金、虚假支付等“套利”行为的民间贷款债权债务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高利贷,法律肯定评价其借款本身和合法利息,在“连续”贷款中比较显著的利息 另一方面,“套利贷款”从一开始就具有欺诈性质,由借款合同形成,但非法占有是故意重要的,借款合同只是给人合法的幻想,借款人设计套利,让借款人虚高债务,故意掩盖债权债务的真相, 这是因为其行为无论如何表现都违背了民事合同。 实践中,应该观察克服认知上的两个错误的倾向。 一是“唯规定论”倾向。 最高法相关解释在列举式中规定了“借道”方法,但决不应该限定在这个范围内。 另外,上述步骤不一定全部出现,上述方法不认为都是有才能构成的第二个是“只有证据论”的倾向。 “按型借贷”通常具备民间借贷中债权债务关系、担保抵押关系成立所需的完整证据链,出借人通常提供合同、流水、收款证明书等证据来完美说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但保留证据 特别是与现金交易和流水有关的情况下,从举证责任中分配立场。 借款人往往要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这要求民事法官提高专业鉴赏力,不能单纯依靠举证责任分配案件。 要点是关注与“借道”证据相关的系统审查,不偏不倚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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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仔细观察讨债方式的多样化和非法性

“课程贷款”的讨债手段多样化。 在司法实践中,一是客观地进行筛选。 通过诉讼、仲裁等方法或暴力、威胁手段寻求合法债权时,通常不应该简单地定义为“套利”。 因为“套利”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法讨债,相反用暴力、威胁方法讨债可能有其他犯罪嫌疑,但不一定有“套利”的嫌疑。 二是重视讨债法中软暴力的认定。 作为区分肉体和直接暴力的另一种暴力,一般以对受害者及其特定相关人员施加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为基准进行评价。 要想用诉讼和仲裁等方法威胁,或者不采取明显的暴力和威胁手段,非法获取受害者财物的行为能否定义“放贷”很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首先利用对方的面子,失信和“害怕麻烦”的心理以合法的方式寻求债务,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债权债务。 采用“软暴力”构成犯罪时,是单独定罪,还是涉嫌涉及犯罪集团犯罪数量的罪和处罚,必须具体分析。 三是借款的取得方式必须与其他特征综合评价。 “借道”必须三个特征全部一致才能认定。 部分一致不是必然构成的。 因为这不能只关注某个要素和某个环节。 实践中债权债务的虚假性经常与行为目的的非法性并存,但没有进行“按型”设计的虚高金额,不应该只使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强制债务,按型规定信用。 从讨债的方法来看,在民间贷款有暴力借款或其他非法借款的情况下,其目的依然是索取合法利息,可以符合规定单独被定罪,但通常没有坏势力犯罪的嫌疑。 “课程贷款”相反,既有欺诈嫌疑,也有非法拘留和虚假诉讼嫌疑,还有恶势力共同犯罪的嫌疑。

普法: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解决

四、民事诉讼中涉嫌“按型放贷”的解决

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筛选中发现“按型放贷”,根据情况妥善解决是打击“按型放贷”的基础,其中“按型放贷”犯罪线索的及时转移成为打击这种犯罪的主要线索来源 司法实践中应该观察,一是统一认知,正确筛选,要点是观察不扩大“借道”认定的倾向。 通常意义上的“套利贷款”与法律意义上的“套利贷款”有质量差异。 前者根据当事人的通常想法,可能将违法民间贷款全部归入“套利贷款”,但根据罪恶刑法大致上法律意义上的“套利贷款”都不是犯罪,有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况。 因为这个民事诉讼不能根据犯罪构成标准筛选“借道”,不能等同或代替犯罪认定。 二是不要浪费,分类解决。 民间贷款涉嫌“按型放贷”,首先必须根据违法和犯罪规定,违法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进行否定评价,妨碍诉讼依法给予民事制裁,违法所得可以同时征收,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 必须注意伪造可能隐藏在本诉讼争论事实背后的“套路”。 法院受理的案件可能是“按型”的最后一环。 原告作为“套路”最后的“接棒人”,对以前的“套路”一无所知,尽管如此。 三是立即移送涉案线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借道”犯罪的,必须依法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相关机构。 案件线索被认为与本案有关但不是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移送线索资料,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但线索判断直接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下,中止审理,移送线索,刑事手续结束后重新审理。 四是确定移送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可以明确定义“借道”的事实,而且没有参与恶性集团犯罪,通常必须把线索转移到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如果案件多而杂,难以正确定义是否参与邪恶, 实践中,由于保密等因素,案件法院对恶性犯罪集团侦查相关新闻的掌握不充分,因此建议直接移送当地扫黑统一协调解决这种情况。 五是科学掌握移送线索的相关人员范围。 “套利”的大部分隐藏了共同的违法或犯罪,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只面对当事人,在整个欺诈结构体系中不仅存在行为人和被骗的人,也存在其他人,因此民事诉讼中“套利”成为移送对象

普法: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解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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