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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浅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之完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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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忠

一、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手段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明确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这直接关系到将来的执行是否顺利。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是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作义务人的参与下,通过各种方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件明确副本的过程。 这项调查是促进案件执行,实现权利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 [1]因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情况发挥重要作用。 现在,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大多不是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而是通过转移、隐匿财产,很难向法院明确财产的状况。 现阶段我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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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申请向法院提供

申请执行人是事件好处的直接关注者。 申请执行人是

“纸面权益”兑现的,必须竭尽全力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 申请执行者和被执行人在纠纷发生前进行了密切的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可以多少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新闻,这些财产新闻可以成为法院调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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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

在现阶段,法院向被执行人发行执行通知书时,通常发行财产申报令和财产申报书,命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 法院要求申报的复印件通常包括工资、现金、银行存款、土地采购权、不动产、车辆船舶和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其他投资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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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具有职权调查取证,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财产调查。 例如,向住房管理、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土地采用权新闻,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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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唤被执行人进行询问

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询问,是当事人自行报告财产做法的补充,比被执行人自行申报具有更强烈的强制色彩。 被执行人受到冲击,有可能忠实申报许多申报时没有自愿申报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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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制搜查

强制搜查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明确义务而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拒绝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搜查令,隐匿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财产进行搜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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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审计

强制审计是指法院要求第三方社会审计机关确保被执行人的

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权益等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 但是,这种方法仅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七)案件他人通报,悬赏执行

事件外人的通报、悬赏是指法院收到事件外人及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的通报,发现通过调查验证的情况和根据发现的财产价值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的被执行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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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做法不少,但也有很多缺点。 第一,一、以法院调查为主,法院主动性比较明显。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长期以来,法院的职权主义比较明显,在执行行业也同样表现出来,或者长期的职权主义,给了当事人一定的依赖心理,使其觉得财产调查是法院的事。 二、申请人自行调查的范围、合作程度等受到限制。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公对公”思维和机构的运行习性,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个人查询本人以外的新闻有一定的抵抗心理,申请人的个人调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到限制。 三、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能动性不强,恶意避免申报。 我国长期以来对被执行人不申报和不真实申报的严厉处罚不足,因此被执行人的违法价格过低,这是因为被执行人自主申报的合作性非常低,恶意避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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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比较研究

(一)英国

在英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也被称为“支持执行的发现过程”。 这个手续是指债权人取得债权文件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发出向债务人申报财产的“出庭令”。 法院接受债权人申请的,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出庭令”。 该搜查令可由法院或债权人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收到《出庭令》后,必须按照搜查令中明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法庭,接受咨询,法院提交《出庭令》规定的文件,宣誓后忠实地回答法庭的问题。 如果你拒绝接受“出庭令”,或者不按照该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你会收到“拘留令”。 如果债务人能按照《拘留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遵守原《出庭令》的所有要求,《拘留令》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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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

美国的执行程序通过债务人的资产报告、债权人的自我确定和“补充发现程序”等制度,主要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 资产报告制度是指法院书记官向判决书中记载的债务人发送判决登记通知书时,附上债务人资产声明表,在债务人资产报告中写上职业、工资金额、自营公司或雇主的名称和地址、自己名下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及其他不动产状况等尼 债权人自己查明制度,从债务人公司、保险企业、邮局、县税收鉴定师的记录、电话目录、姓名住址录、民事诉讼案件索引、汽车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住所、纳税等新闻。 “补充发现程序”是指执行阶段债权人向债务人收集证据的程序。 债权人采取其他步骤仍得不到充分的消息时,法院应命令债务人向法庭宣誓,接受提问明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利用法庭审问债务人的机会验证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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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德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主要复印件是“代宣誓保证”和债务人名单制度。 “代宣誓保证”是指债务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件明确义务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命令法院向债务人向法院申报财产,债务人保证其申报的真实性。 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可以命令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到执行法院,在执行者面前申报自己的财产,就其申报的真实性进行保证,提交详细的财产清单。 债务人名单制度是指执行法院在其管辖区域内进行代理宣誓保证或建立曾经依法拘留的债务人名单。 债务人利益相关者可以按一定步骤查询其名单的制度。 这个要旨是利用个人信用和舆论的压力让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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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做法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报告、申请人线索的提供、法院职权调查三种。 在以前报道的执行财产调查模式中,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很浓,当事人的参加积极性不高,或者调查权受到限制。 因此,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措施篇中,首先被执行人要报告财产的义务和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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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为基础,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加强了现在法院和相关部门建立的合作机制,设立了审计调查和悬赏公告等制度,被执行 这个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加强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另外,通过申请人参加和法院调查审查的执行这两种手段的密切合作进行夹击,将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有力的后盾加以辅助,形成向被执行人报告的高压态势,忠于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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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的报告应该构成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轴线

在许多执行财产调查路径中,加强被执行者报告的核心地位首先是因为符合被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的地位。 把执行财产调查的核心地位分配给被执行人,首先是因为公平大体上只有被执行人充分掌握了自己的财产新闻。 下面还列出了计划的好处。 效率是民事执行的基本价值观。 但是,执行效率不仅仅是提高执行速度的问题,也不仅仅重视执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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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合理配置执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专注于加快执行和扩大投资只会进一步加重法院的负担。 被执行人最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所以理论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最正确且效率最高。 因此,加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将用于查明被执行财产的调查价格部分转移给被执行人,既可以大幅减少调查价格,又可以达到既定的执行目的,大大提高制度安排的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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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情况是“趋利回避”的心理和不真实申报的违法价格很低,被执行人很少能及时且忠实地申报。 现阶段,如果被执行人不申报或忠实申报财产,通常其执行措施包括失信和限制高的费用,即罚款或拘留。 但是我国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天,不能冲击有点顽固的被执行者。 因此,笔者建议将拘留期限延长到6个月,最大限度地抑制被执行人蔑视法律、蔑视法院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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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时,建议刑法“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上述财产申报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也纳入“生效审判文件”的范围,以“入刑”不实。 完整的被执行人必须报告财产制度,然后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复印件。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复印件规定的比较概括,与前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类似规定相比,我国的规定还很薄,应申报的财产复印件也没有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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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除了现在的财产申报范围外,还应该追加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开设的所有银行账号、该银行账号近年来的资金往来情况。 被执行人的支付宝( Alipay )、富通等网络账户的余额被执行人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保管的贵金属、古游书画等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收账款等。 完整的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再次规定财产申报周期。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是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立即申报财产,但对申报周期没有规定。 在现代社会,资金、物资等急速流动,财产瞬息万变。 这必须在财产申报通知书上确定。 被执行人在财产发生任何变更时都必须及时申报,未发生变更时也必须第一季度一申报或者半年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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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予律师或申请人财产调查权利,作为法院调查财产的手段积极补充

由于被执行人地位的特殊性,只有加强其报告财产义务,无论规定如何细分,都不能从根本上处理“被执行财产难找”的问题。 另一方面,申请人作为自己利益最关心的人,给予或其律师财产调查权,大幅度扩大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来源,减轻法院财产调查的压力。 现阶段许多法院试行的调查令制度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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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年的司法实践,生动地显示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考虑到公民隐私的保护和法律的严肃性,宣传目前一些地区和法院正在实行更好的律师财产调查制度,执行法院要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布调查令,律师有调查令进行调查,相关机构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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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财产调查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调查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样式,调查令包括案件的案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律师委托的状况(代理权限)、调查范围、调查令的比较有效期、协助调查的义务复印件、调查 调查令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附上生效审判文件。 调查令必须观察保护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和调查范围内行使调查权,否则必须特别注意调查人承担的法律结果等。 律师调查制度完善后,可以迅速发展为申请执行人颁发调查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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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法院财产调查

现阶段,有些法院还不重视财产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具体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指导。 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方法也不同。 有些法院成立了专业的财产调查组负责财产调查,根据财产调查的情况决定了下一步的执行措施。 有些法院分为不同的种类。 例如,网络检查控制由专家统一开始,以前传达的不动产、土地等财产检查控制由负责人团队完成。 有些法院还没有专业的检察官小组或检察官,或者是以前传达的案件模式(即案件立案后直接分为负责人,负责人亲自调查自己负责的案件的财产状况)。 等等,不是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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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传达的一个人统一承办案件的模式,在现在的案件数量激增,需要调查的财产种类多的情况下,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应该说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具体规范和指导,确定规定人民法院检察官机构的设置、人数、任职条件等,从全球角度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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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任何制度的完整性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任何东西都不是孤立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都是如此,需要各方面的探索、磨合,其各项措施也需要多管理、共同作用,只有这样,“执行难”中的“财产难检”才会变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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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1]郭兵萧:《法院强制执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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