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政复议成海关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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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蔡岩红
记者最近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获悉,1999年以来,广东省内海关行政复议事件从6400余起,约占全国海关行政复议事件处理总量的7成,成为全国海关行政复议事业的主要阵地。 经过广东省分署复议的事件,进入行政诉讼阶段至今没有海关败诉,从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海关行政复议的公平性。
行政复议路线
解决争议是行政复议的首要功能。
2007年,东莞一家公司因交付短少保税材料及擅自保税货物被海关罚款10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向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 广东分署在审查时发现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正确的,但公司在事件后有时会自行消除危害的结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受到轻微的处罚。 因此,广东省分署一方面自主、合法地位于大致中央调停,使公司充分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事实上的要求,另一方面依法给予轻微的处罚。 争论双方同意广东分署的调解意见,案件得到圆满审查。
这是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立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后海关系统第一次调解的复议事件,强调了处理行政复议纠纷矛盾的独特特征。
“要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首先必须通知大众、公司行政复议制度,使其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变得容易,减少行政复议价格。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的法规处处长周华说。
多年来,广东省内海关通过网络、新闻杂志、公开活动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推行行政复议制度,使公众了解这种廉价、高效、方便的救济途径。
只有提高复议案件的处理质量,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的公共说服力,广东省内海关参考司法审判制度,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采用合议制方法审理复议案件,大致有三名以上的人员担任主审合议者,服从少数服从多数大体,将案件意见 海关复议部门还力争亲自出来,进来,使用复议调查、复议听证等手段,正确查明事件事实,将复议审理工作中的主观推测和认知偏差降到最低。
另外,海关将不断采取措施,便利当事人复议,降低参与复议的价格。
97%事件解决了
“通过你们的说明,我知道拿着外汇出国的相关政策。 今后一定遵守相关规定。 谢谢你。 ”这是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最近举行的复议听证结束时,复议申请人戴先生最终同意了解决决定。
戴先生因为孩子在澳门生活,经常往返于拱北口岸进出澳门。 今年5月,戴先生携带澳元41000元(近5000美元)出国时携带过多外汇出国,没有申报被海关检查。 拱北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发行澳元8500元,以走私嫌疑保留其余澳元32500元。 戴先生不服,随后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 经海关总署授权,广东省分署接受了这项复议。 在审理过程中,对戴先生耐心地说明了现在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汇现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如戴先生在15天内多次出国,可以在短期内多次往返旅客,根据规定携带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的外汇现金出国。 没有必要申请手机证。 海关会释放的。 手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释放。 海关根据规定,戴先生拘留了超过一部分外汇,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决。
“在实际事件中,不少人不知道法律法规,或者为了个人负面感情而提出行政复议,俗称为“感情复议”、“盲目复议”。 负责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行政复议事件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部分行政相对人不习惯出境环节的海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被海关查处时不服,认为自己有道理,提出了行政复议。 另外,双方现场信息表达不足引起误解,感情波动相对较大,因此将行政复议作为发泄感情和投诉的一种手段。 比较这种情况,复议者首先需要进行心理安抚,理解对方的真正需要,辅助讲道理说事实,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法协调解决,最终使对方信服。
另外,海关越来越重视行政复议功能的整体发挥,积极推进《事件前释法、事件中说明、事件后普法》,实现了“定分纷争、案情了结”,得到了社会对海关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据统计,广东省内海关行政复议事件的97%达成了事件的结局,当事人没有要求进一步的救济。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今年8月1日,蒙古国籍旅客来到深圳海关法规所复议应诉科,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焦急地用手比画。
“由于语言不通,交流不容易,但应该是来申请行政复议的”。 深圳海关复议应诉科相关人士杨子健回忆说。 为了安抚当事人的感情,尽快查明争论的原因,杨子健立即联系译者进行了合作。 原来,这个蒙古国旅客携带20多部手机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有关人员没收,海关以走私行为的定性,对涉案手机进行了没收处罚。 当事人不充分理解手机被没收,来到法规所申请行政复议,希望海关能归还手机。
“以藏匿方式携带依法纳税的手机,逃避海关监管,盗窃征税对象金,你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属于走私行为……”经过杨子健的普遍法律和说明,当事人终于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中
为了让更多的海关吸取经验教训,广东省内海关选择典型的复议事件开展“事件说”、“模拟法庭”等活动,谈问题、普遍法治,让广大相关人员更深入地理解执法规定,了解执法风险,执法 在海关内部普遍,海关还将生动的典型例子一起带入公司,带入校园,提高社会合规意识,共同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政复议的功能作用不仅仅是解决案件,还必须发挥行政复议的水平监督作用,通过案件的搜索、分解和处理问题,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一起处理案件,处理一类问题,规范一类执法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海关审定纳税价格的规则发生了根本变化。 新规则的要求一直执行到具体的审查价格流程、审查价格方法的运用,从作为执行者的海关到行政对象的公司,处于适应和学习的阶段。 在此期间,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复议事件增加了。 面对新形势,广东省内海关积极应对,相关业务部门加强学习,迅速接触新规则。 另一方面,逐个发挥行政复议水平的监督作用,在海关总署的配置要求下,建立行政复议意见制度。 即,复议被取消,原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变更时,复议机关在涉案海关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问题点,提出整改意见,设定整改期限。
目前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已成为海关开展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发挥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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