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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2961字,读完约7分钟

李勇

◇在认罪承认惩罚的广泛制度运行初期,可以先进行最小化的宽度量刑,逐步提高精度,最终以明确量刑提案为主,将宽度量刑提案最小化为辅助。

◇认罪处罚是广泛的制度法理基础之一是诉讼经济的大体,即通过这个制度进行复杂的分流,简化占多数的认罪案件的手续,节约越来越多的司法资源处理认罪案件。

普法: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

◇认罪承认惩罚是从广泛的制度到刑事诉讼模式从对立到合作的巨大转变,这种转变的影响很严重。

我国的坦白认识处罚从宽度上讲与制度设计上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和大陆法系的坦白协议不同,但理论上是刑事合作模式,更具体地说是被告人和国家的合作。 作为合作方的国家由检察官代表,检察官在这种合作模式中起主导作用是理所当然的。 认罪认罚是被告人从广泛的优先顺序出发在认罪前提下的量刑协议,量刑协议的成果体现在检察官的量刑提案中。 检察官的量刑提案是宽刑还是明确刑还存在争议,检察官如何提出精确的量刑提案还有很多课题。 笔者认为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应该是未来的趋势。 在认罪从宽制度运行的初期,可以先进行最小化的宽度量刑,逐步提高精度,最终以明确的量刑提案为主,以最小化的宽度量刑提案为辅助。 现在对原理和路径进行如下分解。

普法: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

量刑提案精确化的基本原理

首先,认罪认罪是从宽制度本质上认罪协商。 在我国,更具体地说是在认罪的前提下,检察官代表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量刑协议。 协议的基本前提需要双方明确期待各自的好处。 特别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如果不能明确期待量刑,就不能进行正式的协商。 换言之,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正确知道认罪后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就不能决定认罪是否选择惩罚和相应的手续(例如简易手续、速审手续)。 在量刑协议中,检察官本来就处于比较强的地位,如果检察官只有一个宽度量刑的提案,就等于不清楚被告人的命运。 被告人在这种不明确中不能进行真正和比较有效的协商,量刑协议流于形式,认罪认罚影响到广泛的制度立法从初衷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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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精确的量刑提案适应繁简分流、简化诉讼程序的要求。 认罪受罚是广泛制度的法律基础之一是诉讼经济的大体,即通过这个制度进行复杂的分流,简化占多数的认罪案件的程序,节约越来越多的司法资源处理认罪案件。 法官的审判权、自由裁量权的重点不是认罪承认罚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而是不认罪的一般程序。 美国通过辩诉交易分流90%以上的案件,不经过陪审员审理就实行量刑听证程序。 在这90%以上的案件中,检察官明显处于主导地位,法官担任辩诉交易结果的确认角色,不能认为这侵犯了法官的审判权。 我国认罪处罚案件的审判程序也简化了,特别是在速审程序中,检察官只是简单地宣读起诉书和量刑提案,而省略了法庭调查、讨论等所有中间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的核心功能将从查明本来的真相、裁定事实和证据、定罪转变为定罪和量刑提案的确认过程。 检察官的量刑提案在律师的参与下与被告人进行了协商,因此该量刑提案具有“刚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特别的情况(可能是无罪案件,认罪处罚可能是不真实的或不自愿的)。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提案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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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精确的量刑提案不影响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的精髓是审判的实质化,证据审判几乎与直接语言相同是支柱。 证据审判大致和直接语言大致在简易程序、辩诉交易案件中有很多例外,这是世界惯例。 德国惩罚令程序实行书面审查,省略直接审判。 承认罪行并承认惩罚的简易程序和速审程序的审判是量刑提案的确认程序,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要点。 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大部分不认罪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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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认罪承认惩罚是广泛制度框架下检察量刑提案的精确化符合立法的初衷和诉讼原理。 认罪从宽制度上承认惩罚是刑事诉讼模式从对立向合作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的影响很严重。 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需要改变理念。 审判中心主义中的证据审判大体上要求不要以没有审判证据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认罪处罚,特别是在速审过程中成为例外。 因为速裁过程没有证据证据的环节。 同样,法官的裁量权要求根据事实、情节裁剪被告人的量刑,在供认处罚案件中过渡到相当于量刑提案的确认权的程度。

普法: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

量刑提出精确化的途径

目前,认罪承认惩罚在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更重要的问题是检察官如何能提出正确明确的量刑建议,其中存在能力和水平问题,更有机制和做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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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指南的机制。 量刑协议双方都需要有最低协议的标准,这需要量刑指南。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较抽象,不足以支持量刑提案的精确化。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但由于当时认罪不从宽制度上承认处罚,因此认罪不能将处罚包括在量刑因素中。 我们可以参考海外的量刑指南,制定承认罪行的承认处罚为广泛制度背景下的量刑指南。 量刑指南应该包括比较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指南和比较单位犯罪的量刑指南。 对企业、公司来说,认罪认识处罚出现在合规计划中,将公司合规计划作为对单位犯罪广泛处罚的考虑因素。 例如,美国1987年《联邦量刑指南》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犯罪,1991年制定了比较公司的《组织量刑指南》,将合规计划纳入了不从广泛处罚起诉、保留起诉的考虑因素。 这个可以参考。 当然,量刑指南也可以与现代科技人工智能量刑检索系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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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量刑协商机构。 量刑提案的精确化和明确化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基础上,量刑不精确是协商不充分的,宽度量刑提案,特别是宽度过大的量刑提案也是协商不充分的。 协议越有效,越充分,量刑的建议就越正确。 这是检察官正确掌握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以及相应的量刑指南。 检察官必须根据客观义务,在量刑协议中反复客观公正,确保量刑协议的比较有效性。 二是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必须从广泛的制度和相应的手续中让被告人充分理解认罪的意义,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让被告人慎重选择。 三是律师提供全面和比较有效的法律援助。 被告人作为非专家,为了防止量刑协议不充分,违背真正的意志,需要律师帮助的全面性和比较有效性。 全面性是律师帮助的全面展望,凡是认罪受罚的被告人都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 比较有效性,意味着律师的帮助不能流于形式。 律师要负责,要有公益之心,正义之心,不能敷衍了事。 另外,检察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会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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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量刑信息的表现机制。 量刑协议机构与检察官与被告方协议不同,量刑信息表现机构主要是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表现。 在改革初期,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在量刑建议问题上的信息表达对提高精度至关重要。 这里首先指的是类案量刑信息表现。 类方案量刑信息的表现首先是比较某种案件,司法机关之间就量刑达成一个共识,有利于提高量刑协议的比较有效性和正确性,也有利于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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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量刑调节机构。 实践中认罪承认处罚,签署具体书后,审判环节出现了新的事实和情节,如赔偿、受害者了解等,因此需要改变原来明确的量刑建议。 一点是在考试过程中,量刑建议书被认为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应该允许变更。 重要的是建立规范化的调节机制,规定调节量刑建议的具体范围、类型、条件等。

普法: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

(作者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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