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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可得好处损失赔偿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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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对方损失的,违约者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包括履行合同的好处,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大的争论。 本文旨在法律分解,试论合同解除后可否赔偿利益。

普法:可得好处损失赔偿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一、得到的好处应该是实际损失。

得到的好处是,在假定合同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得到的好处是合同当事人签订并且能预见的将来的合理利益。 获得利益的损失是由于违约者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这种期待落空,无过失者蒙受的财产损失。 因此,能获利的损失应该是实际损失,是对合同无过失一方财产利益的侵害。 例如,a企业与b企业签订供气保运合同,a企业提供设备,b企业负责运营维护修理,a企业用空气量支付等价报酬。 合同正常履行后不久,其中3台设备破损,b企业无法立即修理设备,因此a企业无法以高价从其他地方购买煤气。 由于合同不能正常履行,a企业提出解除合同,b企业也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a企业又大量投资购买了新设备,立即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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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因b企业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在煤气价格的差异上。 从设备损坏到合同解除的气体价格差赔偿,b企业同意赔偿,不持异议。 但是拒绝赔偿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第一个抗辩理由是合同解除了,违约赔偿必须结束。 另外,a企业一购买新设备就亏损,没有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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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获利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在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得到的好处。

普法:可得好处损失赔偿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我认为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人民法院明确违约责任的范围,必须反复保护守约者的好处和对违约者的制裁的大体情况。 因为这个合同的解除不会影响后续的损害赔偿。 在上述例子中,合同解除是双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异常情况,不符合合同签订的目的,特别是给守约者a企业造成了损失。 很明显,解除合同后,b企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并没有马上消失,而是持续存在的,不能将解除合同的时间作为停止计算违约损失赔偿的节点。 因此,a企业主张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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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可得到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违约行为是解除合同的原因之一,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守约人将面临两种好处的选择:实际上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和选择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一定要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问题。 得到的好处是履行合同后得到的好处,是对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法律规定得到的好处主要是增加当事人的违约价格,抑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促使当事人诚实履约,保护守约人的信任好处, 因违约者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违约者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受益的损失,显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或容忍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从而获得合同法利益的损失 因此,应该将同时获得的好处包括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内。

普法:可得好处损失赔偿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赔偿可以获利,可以弥补违约者给违约者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恢复到严格履行合同时的状态,促使当事人诚实履行合同。

四、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措施和损失赔偿

从学理角度来说,我国合同法首先强调损害补偿,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惩罚性赔偿。 损害赔偿规则,即违约者造成的损害必须得到补偿。 否则,就不公平。 回到上述例子,b企业的抗辩明显苍白无力,其主张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显然与上述分解不相容。 很明显违反了基本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违约者合同义务的全部终止,违约者仍然可以要求违约者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a企业也可以要求b企业修复破损的设备,因无法修复而造成的损失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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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a企业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因合同解除而打上终止符,相反必须确定其损失依然持续发生。 b企业无法修复延迟破损的设备,之后,a企业新购买设备进行自我救济是自我缺陷,但明确了自己大量投资购买新设备是意想不到的重大投资。 对合同正常履行,这本身就是重大损失。 因为如果合同正常履行的话,a企业就不用进行这么巨大的投资就能维持运营。 法律应鼓励守约人及时自行修复缺陷。 在认为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不支持赔偿显然对a企业不公平。 因为如果a企业不自己失去缺陷,设备修理前的损失就很明显。 现在自己吃亏了,反而不赔偿显然不妥当。 因此,遵守合同一方自己损失的最大鼓励是支持相应的利益赔偿。

普法:可得好处损失赔偿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如上所述,在合同纠纷中不仅要重视合同解除前的损失赔偿问题,还要重视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措施和从中受益的损失赔偿问题。 受益的损失赔偿有确定的法律依据、判例依据和学理依据,是遵守合同一方的合法合理需求,必须依法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制裁违约,支持合同的遵守,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

普法:可得好处损失赔偿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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