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停车位常见纠纷解析

普法:停车位常见纠纷解析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209字,读完约3分钟

周元卿汤民华

刘露的遭遇在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停车位纠纷中具有很强的普遍性。 车的位置作为稀有资源,车主经常抢不到。 因此,房地产企业以此为特征,以是否支付物业费为车位租赁前提,但房地产服务合同和车位租赁合同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房地产企业的方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簿公会堂需要时间和精力,所 除此之外,常见的车位纠纷包括。

普法:停车位常见纠纷解析

车的位置谁全部

关于地上车的位置,除了根据有关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计划用于停车汽车的车的位置以外,业主还必须占有道路或其他地方增设的车的位置,认定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确属于个体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如果计划在建筑区划内停车的车位以外的车位,占用业主共享道路或共享绿地建设,其一部分车位将归业主所有。

普法:停车位常见纠纷解析

地下停车位有人防地下停车位和非人防地下停车位两种。

人防地下停车位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是人防工程的一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 但是,在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中,人民防空工程通常由投资者录用管理,收益由投资者全部归属。 因此,开发者对投资建设的人防地下停车位享有录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开发者可以把这样的地下停车位租给业主,收取租金。

普法:停车位常见纠纷解析

关于非人防地下停车位,开发商销售小区住宅时,如果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共建设面积分配给全小区业主,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全业主。 开发者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采用权转让协议。 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的采用权时,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停车位的采用权转让协议。

普法:停车位常见纠纷解析

小区所有者是否拥有优先录用权

小区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采用的问题,根据中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为停车汽车计划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样,如果业主在居住区拥有不动产,就可以要求物业企业在分配车时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另一方面,对车位的管理者来说,广义上负有非法定的强制缔约义务,有义务将车位租赁给必要的业主。 当然前提是车主必须支付车位的费用。 因此,业主发现房地产企业小区内车位紧张,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时,可以要求房地产企业收回车位,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普法:停车位常见纠纷解析

在车位置受伤,谁负责

由于城市的土地空间有限,现在很多小区都建设了立体停车位。 采用立体停车场需要一定的保障措施。 根据《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特殊设备的生产、采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特殊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由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作为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位)的产权单位,有义务派遣负责管理和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作为产权单位收取租赁费时,应履行上述义务 业主确实很紧急,现场没有人辅助的情况下,需要本人操作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车内部的情况,确保无人,然后按照提示操作,以免发生损失。

标题:普法:停车位常见纠纷解析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387.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