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用个案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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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品牌”曾经是许多中小企业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因此许多企业品牌必须预防性地注册很多类似于本公司品牌的商标。 但是,至今为止受到舆论谴责的捷径,很多现在都受到了法律的打击。 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了“五粮液”“五谷春”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和赔偿损失。 ( 7月31日《北京青年报》)
经过6年的时间,五粮液企业终于在这个“附近品牌”的诉讼中胜诉,佩服依法维权的执行。 更令人佩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再审时坚决判决被告“附近品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最高法的再审判决表明,“附近品牌”是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必须依法受到惩戒处分。 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普遍共识的大背景下,这个典型案例展示了阻止恶意“邻里品牌”的司法价值取向,将对依法保持良性竞争、保护知名企业品牌产生深远的影响
诚实可靠,公平竞争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也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 遗憾的是,近年来,想要快速获利的商家,把“附近的品牌”作为吸引大众目光、迅速打开市场的捷径之一,不仅权利者享有在先的商标权,而且容易误解顾客,扰乱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被告采用的“九粮液”“九粮春”标志与原告“五粮液”“五谷春”商标只有一个字之差,而且被区分为表示数字的两个复印件,相关公众容易混淆商品来源,本质上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为自己商业
“邻近品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的频率暴露了目前一些公司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缺乏基本的商业道德约束。 另一方面,司法惩戒没有常态化,不能有效抑制“附近品牌”的不正当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期望抑制“附近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建商家的商业伦理和自我约束。 只有依法束缚不良商家“附近品牌”的不正当竞争手脚,才能使“附近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失而失去生存空间。 抑制司法案例确实有助于“抑制”。
因此,依法遏制“邻近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越来越多案例的司法威慑效果,让“邻近品牌”的不良商家面对沉重的法律责任,亲自洗心革面,显然是不可或缺的优先选择。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竞争必须以法为依据。 违反这个法则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有力地抑制“附近品牌”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者需要自己获得法律武器,案例的司法威慑力需要形成基准效应。 对此,司法机关必须从依法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和大局出发,以发扬“自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为大致司法价值取向,坚决纠正违反商业伦理失范行为的案例。
一句话,司法案例具有鲜明的警告效果,应该用典型案例的司法威慑力来抑制“附近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共识。 只有司法典型案例形成依法严惩“附近品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标杆,无视法律红线的商家在司法案例标杆效应的法治气氛中,遵守恐惧、警戒、底线,维护“附近品牌”的不正当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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