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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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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能

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实务座谈会纪要》规定,处理毒品买卖案件,必须正确认定中介介绍毒品买卖行为,与向中央转卖毒品的行为区别开来。 中介介绍人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起到介绍联系的作用,一般与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需要获利。 中央倒卖者是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交易对象上下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获利。 中介介绍人受贩毒者委托,联系贩毒者时,构成贩毒者和贩毒罪的共同犯罪。 如果毒品购买者知道以销售为目的购买毒品,被委托与毒品购买者联系,则与毒品购买者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受以吸烟为目的的贩毒者的委托,联系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情况下,通常构成贩毒者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然后与毒品走私者、毒品购买者共谋,取得促进双方交易的联系时,被认定为构成毒品走私者和贩毒罪的共同犯罪。

普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根据上述规定,中介购毒行为是无罪的,即行为人受以吸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被介绍联系毒品走私者,但毒品的数量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 司法实践中关于什么情况符合这种无罪类型有争议。 在实践中,购买无罪毒品的行为是由购买毒品者和购买毒品者事先联系,达成协议或由购买毒品者指定购买毒品者。 如果贩毒者和毒品走私者没有事先联系、达成协议,或者没有指定毒品走私者,将被判为贩卖毒品而不是代购。 对此,另一个类别是“中介采购毒”。 中介购买毒药的前提要件是,以毒品为目的的毒品购买者和毒品买卖者没有事先联系、达成协议,中介必须从中架起桥梁。 因此,在以毒品为目的的毒品购买者和毒品买卖者没有事先取得联系或协议的情况下,行为者虽然不是无罪的代购,但有可能是无罪的中介购毒。

普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无罪中介应购买毒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满足以下“一识二不”要件。

所谓“一识”,就是要求毒品交易双方互相认识自己的交易对象。 以吸毒为目的的毒品购买者认识到不是和中间人而是和毒品走私者进行毒品交易,而毒品走私者对自己的交易对象也很了解。 否则,中介实际上是毒品交易方。 即使毒品购买者问行为者有无毒品,也不在乎行为者是谁或从哪里获得毒品。 比如,吸毒者联系行为者购买毒品后,两个人一起去客户那里吸毒,但吸毒者不知道前面的贩毒者具体是谁。 或者,如果不直接进行毒品和毒品对应支付行为,这种情况就不一致。

普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二不”是指行为人不会从里面获得毒品,也不会获得毒品,中介行为仅限于交易新闻的信息表达联系。 毒品购买者先用现金或转账方法向行为人交付毒品资金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无罪的中介购买毒药行为,其代毒品资金的辩解不成立。 另外,替毒品资金辩解可以说明行为者和贩毒者之间的联系更紧密,可以认定为与贩毒者的共同犯罪。 行为人获取毒品时,不构成无罪的中介购买毒药行为,包括从前一个毒品走私者或其委托人直接获取毒品,或从毒品走私者指定的地方获取毒品。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可能主张它是代购,但根据代购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毒品购买者和毒品走私者没有事先联系、达成协议,因此这也不是代购。 另外,即使是满足上述“一识二不”要件的无罪中介购毒行为,中介人的行为实际上也不是完全依赖于以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具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促进毒品交易泛滥,考虑到罪恶,严惩与毒品有关的违法行为

普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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