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3050字,读完约8分钟

田智敏丁可李湘王伟波苏建召

编辑有点刑事案件,行为人对受害者实施了低危险度的伤害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人死亡,但由于受害者有特殊的体质(如某种疾病),疾病发作,两者共同作用产生受害者死亡的结果。 实践中,不同事务人员的评价点可能不同。 有些侧重于行动的评价,有些侧重于因果关系的评价,有些侧重于嫌疑犯的主观罪行。 因此,得到的结论当然不同。 这次的“实务例”聚焦于“如何认定轻微暴力造成的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问题”,请注意。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问题:□探讨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能否归咎于行为者的行为□行为者的主观罪

事件:年7月12日,张某喝酒后,在某酒店乘坐电梯与受害者王某口角,后张某与王某用拳头对决,拳头主要打击王某胸部等上半身,多次用手用力按王某的胸部,推王某倒下的头部受伤。 张某陪同王某去医院治疗。 其间,王某胸痛不适,呕吐红色血样液体,8小时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有轻微伤口,王某有轻微伤口,因心肌梗塞心脏破裂死亡。 这次轻微的暴力事件是王某心肌梗塞诱发心脏破裂的主要原因。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意见分歧实施暴力会造成损害,造成过失死亡罪

□田智敏丁可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死亡罪,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预见到打别人会产生伤害别人的结果,依然实施殴打行为,对别人的损害结果,应该主观上是认知的。 张某为了一点小事和受害者王某争吵,反复打王某的胸部时,要预见用拳头打别人的胸部多次,别人的身体会受到损伤的结果。 因此,张某必须对损害结果(死亡结果)负责。 也就是说,不能否定张某因出现死亡结果而打人的主观感受,认定张某没有让人死亡的过失。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其二,殴打别人的行为有社会危险性,侵犯了他所有的人身权利。 从受伤情况来看,张某和王某受到的外伤有轻微的伤口,可见当时的暴力殴打程度在生活中不是普通的挤压行为。 过失致人死罪是侵犯他所有人身权利致人死亡的兜风罪,并不是行为必须符合某种特殊的行为模式才能构成价格罪。 只要侵犯他所有的人身权利,不管行为者是否认识到受害者有特异的体质,都具备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损害的结果(导致人的死亡)、因过失导致人死亡的罪的构成要件。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其三,受害者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因此必须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通过适应罪恶的惩罚,定性地认为本案既故意伤害(致死)又意外地不正确。 “给人带来死亡”是典型的结果恶化犯,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伤害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或伤害行为带来伤害结果,进而根据伤害结果引起死亡。 另外必须是伤害行为包括的人死亡风险的直接现实化。 很明显,本案的发生是多因一果的情况,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破裂,张某的殴打行为是王某死亡的诱因之一,不是主要原因。 另外,殴打的意思不是致人死亡,所以张某的行为必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彭水县人民检察院)

意见分歧2构成故意伤害主观目的、故意伤害的罪

□李湘王伟波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行为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结果。 在实践中,通常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损害所有受害的人体组织的完善和生理器官的功能,可以认定为有伤害行为。 在轻微的暴力致死事件中,首先容易就如何评价轻微的暴力,即是故意的伤害行为还是通常的殴打行为产生意见分歧。 笔者认为,多次主观一致,大体上不仅仅是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否导致了行为造成的受伤程度、轻伤以上的结果。 行为人有故意伤害别人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受到一定伤害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认定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通常的殴打行为。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其次,行为者的伤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在受害者特异体质事件中,受害者自身的疾病因素与行为者的伤害行为一起产生死亡结果,是多因一果,根据因果关系条件,行为者的伤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伤害行为本身对死亡结果具有原因作用力的是 另外,有必要证明受害者特异体质作为其身体状况的一部分在执行行动之前存在,不能切断不是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的发生。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另外,行为者主观上有伤害故意,死亡结果有过失。 主观罪责涉及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通常,故意伤害事件的主观罪过表现为知道行为伤害别人健康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其结果的发生,没有事先认识到一般行为者能对受害者造成多大的伤害。 伤害结果未超过主观犯意的,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认定伤害目的。 在类似事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有混合罪,既有伤害意图,也有让人死亡的过失。 也就是说,行为者主观上对受害者健康造成损伤是放任态度,其死亡结果中有疏忽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素。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作者单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意见分歧三主观上没有过失,是意外的

□苏建召

张某的行为是意外的,认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

首先,行为者的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 故意直接分为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意味着行为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同时希望或放任其结果的发生。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行为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 很明显,在本案中张某事先不知道受害者王某的特异体质,因此无法预见实际实施的轻微暴力会导致王某死亡的结果。 张某发现王某出现生命危险生命体征后,结合可以立即救助的情节,可以评价张某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王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张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从表象上看,张某实施了行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但张某的行凶行为只造成了王某的轻微伤口,并不是直接导致王某死亡。 张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该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张某只对直接造成的轻微创伤的结果负责。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其次,行为者的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 过失分为过度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综上所述,张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没有过度自信的问题。 在实践中,意外与粗心大意的过失相比很相似。 那么,张某是不是粗心大意地“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 答案是否定的。 受害者王某是特异的体质,但其外表特征和普通人一样。 因此张某无法从外表评价王某的体质是否异常。 根据通常的生活常识,行为者不容易根据自己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做出“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判断。 “法律对强者不难”只是出现了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推翻张某的“应该预见”,显然是违背常人的认识能力的,对强者来说是很难的。 因此,张某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该承担过失导致死亡的刑事责任。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此外,危害的结果是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行为者对受害者王某系特异体质的人一无所知,既不预见,也不预见自己轻微的伤害行为会导致王某的死亡。 特异体质的人,因为体内潜藏着疾病的根源,与健康者的体质不同,这个根源受到外来的打击和刺激会引起疾病的发作。 在本案中,张某的轻微暴力只是诱发因素。 所以张某的主观方面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 王某死亡这一危害的结果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张某主观无罪,本案符合意外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或过失,是以无法抵抗或无法预见的理由引起的,不是犯罪。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值得观察的是,意外中的行为者不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样,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依然可以修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怎么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490.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