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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大陆法系诉的客观合并规则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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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晓

诉讼的客观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被告主张多个诉讼请求。 诉讼的客观合并具有实现案件统一审判、防止矛盾判决的重要意义,在大陆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对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索赔客观合并的要件、形态、调查、审理、判决及上诉进行系统考察,以供参考。

普法:大陆法系诉的客观合并规则


申诉客观合并的要件


德国民诉法规规定了索赔客观合并的四个要件:第一,许多要求是同一原告必须向同一被告主张。 其次,除了诉讼的初步合并以外,原告主张的多个要求之间不需要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第三,法院必须对原告主张的许多要求有管辖权。 第四,多个要求必须以相同的诉讼类别提出,同时多个要求适用该诉讼类别。

普法:大陆法系诉的客观合并规则


日本民诉法没有规定索赔客观合并的要件,但在学理上几乎完全参考了德国索赔客观合并的四个要件。 完全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和学理上对德国投诉的客观合并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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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客观合并形态


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民诉法都没有规定投诉的客观合并形态,只有学理研究。


德国的学理上存在三种索赔的客观合并形式:第一,简单的多个要求之间的合并,是索赔的简单合并。 第二,原告提出多个要求时,其中只有一个要求得到法院认可,这种情况属于索赔的选择性合并。 第三,原告提出了主要要求和初步要求,这种情况是索赔的初步合并,但原告的主要要求和初步要求之间有关联,而且初步要求必须与法律上主要要求的目的相结合,初步要求必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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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理上诉的客观合并形态也有三种,其称呼和解释与德国略有不同:第一,指与简单合并无关的多个请求,同时法院要求多个请求进行审理。 其次,选择性合并意味着法院同意多个要求中的一个要求,不再需要审理其他要求。 第三,所谓预备合并,只有在多个要求之间不存在并存关系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的预备合并,但多个要求的关系非常密切,原告需要对多个要求排序,同时决定表示想先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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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投诉的客观合并形态,虽然在学理上进行了研究,但有很大的差异。 例如,单纯合并和预备合并的二分法、加上选择性合并的三分法、再加上重复合并的四分法、再加上申诉的客观合并的形态不限于四分法,如果有以防止诉讼经济和审判矛盾为目的的多个请求,则申诉的客观合并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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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国台湾地区对索赔的客观合并形态是主流观点是三分法,后来很多学者认为重复合并也应该属于索赔的客观合并形态,四分法是主流观点,即简单合并、初步合并、选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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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客观合并要求的调查方法


在德国,被指控的客观合并要件的调查使用法院职权主义的方法,同时在不满足要件的情况下由法院分别解决。 在第一种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对无管辖权的多个要求进行分离裁定,必须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其中一项请求不在法院管辖之下,该请求也同样会被驳回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种情况是原告的多个请求以不同的诉讼类别提起诉讼时法院必须根据职权分离多个请求。 相反,原告的多个请求以相同的诉讼类别提起诉讼,但其中一个不适用于该诉讼类别的情况下,法院无需对其进行分离裁定,直接从裁定中驳回选择的诉讼类别不合法。 第三种情况是,原告主张的很多要求违反了禁止合并的规定时,法院只需要根据职权做出驳回预备要求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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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提出的客观合并要件的调查,参考了德国职权主义的调查方法,但对某些要件的缺乏的解决不同。 日本的学理上,法院认为必须根据职权调查原告主张的多个要求是否具备客观合并的要件,在实务上,日本的大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多个要求中的一个不在本院管辖之下,管辖权之下 其他要件必须根据原告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查,在缺乏某种要件的情况下,必须对该要求作出驳回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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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对我国台湾地区申诉的客观合并要件的调查也使用职权主义的方法,但对德国和日本,对某些要件的缺乏的解决不同。 一是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多个要求不具备索赔客观合并的要件,原告必须对多个要求分别提起诉讼分别解决,认为所有起诉都不合法而驳回。 二是法院合并的多个请求中,有些请求不是专属管辖,本院不是专属管辖,在单纯合并的请求中,必须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请求依然要审理和审判,但其他形式请求的客观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合并的多个要求不应该适用同一种诉讼,或者不应该禁止合并,则必须将多个要求分别变更为讨论、审判或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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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客观合并的审理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诉法没有规定投诉客观合并的审理,只有学理观点。 德国和日本的学理上原告主张的多个要求,认为当事人必须合并讨论,法院必须共同审理。 如果法院分开审理,只对一个要求产生效力。 这种情况仅限于多个要求的主要争论点各不相同的简单合并形态。 原告主张的多个请求争论点相同,原告相继提起诉讼的,这是重复起诉,为了避免案件的重复审理和审判矛盾,法院不应该分别审理原告主张的多个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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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中国台湾地区学理上各自索赔客观合并的具体形态审理。 在单纯合并的诉讼中,大体上当事人必须合并讨论,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但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分别进行讨论和审理的情况下,必须分别进行讨论和审理 此外,如果法院分开审理的结果影响诉讼程序或当事人上诉的好处,法院认为不得分开审理。 在重复合并的诉讼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两个以上互相并存的诉讼目标,只有一个请求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的当事人必须合并讨论,法院不得分别审理。 在初步合并的索赔中,原告主张主索赔和初步索赔后,主索赔和初步索赔产生了起诉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必须合并讨论,法院不得分别审理(选择性合并的索赔与初步合并的索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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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客观合并的判决


尽管原告主张的许多请求合并为一个程序,但许多请求和诉讼关系依然保持独立性,因此根据申诉的客观合并形式的不同,判决是否能部分判决在学理上有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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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法院可以对各自的请求作出独立的终局判决,这个终局判决是部分判决。 即使法院在终局判决中泄露了某些请求,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补充判决。 另外,在初步合并的诉讼中,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主要请求,初步请求的诉讼小组就会消失,对主要请求的判决是终局判决,但法院驳回原告的主要请求可以用部分判决或终局判决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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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请求时,必须提交终局判决。 否则,构成判决的遗漏。 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请求时,法院应该作出只比较其部分请求的判决。 换句话说,日本法院可以对投诉的客观合并作出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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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如果在单纯的合并指控中原告许多请求的第一争论点相同,法院就不能作出部分判决。 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初步合并的诉讼中,如果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要请求,就不能只对主要请求作出判决。 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做出部分判决,是否允许当事人以判决有缺陷为由,通过上诉主张撤销判决,必须考虑法院对这个问题提出的客观合并的价值观,特别是诉讼经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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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对索赔的客观合并是否接受部分判决必须以不同的形式分别评价。 在简单的合并指控中,法院通常应该分别作出判决,但如果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诉讼程序或当事人上诉的好处,则不能分别作出判决。 即,几乎必须承认一部分判决。 在初步合并的索赔中,法院支持多个要求时,得不到部分判决,但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论,法院支持主要要求时,不需要就初步要求作出判决,相反,应该就初步要求作出判决。 法院既不支持主请求也不支持备用请求的,必须一起驳回。 即,我几乎不同意某些判决。 在重复合并的诉讼中,法院不支持或支持原告的请求的,除非原告表明向法院只选择一个诉讼目标作出判决,否则应该作出原告胜诉或败诉的判决,几乎不同意部分判决。 在选择性合并的诉讼中,法院应该对许多要求作出终局判决,但法院只支持其中一项要求时,就应该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其他要求不需要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几乎不同意某些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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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客观合并的上诉


德国民诉法对索赔的客观合并规定了上诉程序,特别是对初步合并的索赔作了特别规定。 在预备合并的诉讼中,一审法院支持主要请求,被告上诉的情况下,一审中原告主张的预备请求也必须移送到二审法院,同时作为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主要请求的话,直接进行预备 另外,被告以驳回预备请求为目的上诉,二审法院只能审理和审判预备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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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当事人对诉讼客观合并的终局判决的一部分判决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所有的请求也必须移送二审法院,同时审理。 在预备合并的诉讼中,当事人也只对主请求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预备请求必须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断主请求的一审判决错误时,预备请求实际上成为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取消主请求的一审判决时,不需要把预备请求送回一审法院再审,可以直接审理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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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对德国和日本投诉客观合并的上诉规定更具体。 在简单合并的索赔中,一审法院对多个请求作出判决时,当事人只对其中一个请求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其他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进行审判(重复合并的索赔解除上诉程序 在初步合并的诉讼中,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主要请求,被告上诉的,初步请求也必须由二审法院再次审理。 一审法院支持预备请求的,双方当事人平均上诉,二审法院仍须按照预备合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审判。 只有原告不上诉的,二审法院只能对被告上诉的初步请求进行审理和审判。 在选择性合并的诉讼中,第一种情况是一审法院不支持原告的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原告对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必须对多个要求进行审理和审判。 第二种情况意味着,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时,判决符合原告的起诉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得对判决提出上诉,但被告可以上诉,而且不接受一审法院的审判请求,必须移送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的,必须驳回被告的上诉,相反必须变更原来的判决,同时对一审法院的未审判请求作出胜诉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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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标题:普法:大陆法系诉的客观合并规则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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